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限制,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都需要受到合同的限制。如果有一方違約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迪娜熱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主要包括服務期和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只要這些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且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
迪娜熱律師補充: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迪娜熱律師
天津東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開大學法學學士,專注于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及勞動爭議糾紛,涉外法律業務等訴訟及非訴訟領域。訴訟經驗豐富,能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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