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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賣家因房價上漲反悔、惡意抵押房屋的情況并不少見。北京一起案例中,賣家在房價翻倍后不僅拒絕過戶,還將房屋抵押借款,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賣家退還房款并支付高額違約金。這起案件為房屋交易雙方敲響了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磊,房屋買受人
被告 1:孫浩,房屋出賣人
被告 2:劉敏,孫浩前妻
關鍵公司:丙中介公司,居間服務方
(二)爭議焦點
趙磊與孫浩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能否解除?
孫浩應退還的購房款金額是 85 萬還是 100 萬?
約定的 80 萬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會如何調整?
劉敏是否需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事件經過
2015 年 9 月,趙磊通過丙中介公司與孫浩簽訂《房屋買賣居間見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以 100 萬元購買孫浩名下的一號房屋(大興區),并約定房屋產權證下發后 30 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趙磊支付居間服務費 1 萬元,陸續向孫浩支付購房款,孫浩交付房屋后,趙磊對房屋進行裝修并使用。
2018 年 5 月,一號房屋產權證下發,此時房價已大幅上漲。孫浩因沉迷購彩虧損,不愿履行過戶義務,反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借款為名簽訂《借款合同》,將房屋抵押并辦理登記。后因孫浩未還款,房屋被法院查封執行。趙磊多次催促過戶無果后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 100 萬房款、賠償居間費、裝修費及 80 萬違約金,并稱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劉敏承擔連帶責任。
孫浩辯稱僅收到 85 萬房款,15 萬尾款收條是被迫出具,且房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劉敏則表示對賣房一事毫不知情,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未簽字追認,不應承擔責任。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孫浩在取得產權證后拒絕過戶,反而將房屋抵押導致被查封,致使趙磊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目的徹底落空。趙磊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條件,且孫浩當庭同意解除,故合同應予以解除。
(二)購房款金額的認定
生效判決已認定,趙磊主張的 15 萬尾款支付發生在房屋被查封后,與其 “過戶后支付尾款” 的口頭約定不符,且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支付。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法院采信孫浩關于收到 85 萬房款的主張,認定應退還房款金額為 85 萬。
(三)違約金的調整依據
雙方協議約定違約金 80 萬,孫浩認為過高。法院綜合考慮趙磊的實際損失(房款利息、裝修投入、房價上漲損失等),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 70 萬,不再單獨支持居間費和裝修費,既彌補了趙磊損失,也未過分加重孫浩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滿足 “共同意思表示” 或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中,劉敏對賣房不知情且未簽字,孫浩的銀行流水顯示房款未用于家庭開支,而是用于個人購彩。趙磊未能舉證證明劉敏知情或房款用于家庭,故涉案債務屬孫浩個人債務,劉敏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磊與孫浩 2015 年 9 月 25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見證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解除;
孫浩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趙磊房款 850000 元;
孫浩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趙磊違約金 700000 元;
駁回趙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交易需強化風險防控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約定較高違約金以震懾違約行為。付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并留存憑證,避免大額現金支付,尾款支付應與過戶同步進行。
(二)及時核查房屋權屬狀態
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時,需核實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可在合同中約定 “賣方保證房屋無權利瑕疵,否則承擔違約責任”。產權證下發后,應立即督促賣方辦理過戶,防止夜長夢多。
(三)夫妻共有房屋交易需共有人確認
購買夫妻共有房屋,務必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由未簽字方出具書面追認文件,避免因 “無權處分” 導致合同糾紛。本案中趙磊明知房屋可能為共有卻未要求劉敏簽字,自身存在一定風險疏忽。
(四)遭遇違約及時維權
發現賣方違約跡象(如拖延過戶、惡意抵押等),應及時固定證據(聊天記錄、催告函等),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必要時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轉移或再次處分。
房屋交易涉及重大財產利益,買賣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購房者要提高風險意識,完善交易流程;賣房者要遵守契約精神,切勿因利益誘惑而違約,否則將承擔沉重的法律代價。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保駕護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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