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人主張優先購買后,轉讓人能否放棄份額轉讓,拒絕對方購買?
權利人表示購買后,與轉讓方成立同等條件下的份額買賣合同關系,轉讓方此時放棄的,屬于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不予支持
閱讀提示: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合伙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時,份額轉讓方能否放棄出售份額,進而排除對方的優先購買權?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權利人表示購買后,與轉讓方成立同等條件下的份額買賣合同關系,轉讓方此時放棄的,屬于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簡介:
1.2003年12月24日,王某二人與曲某寶六人合伙開辦大禹煤礦。
2.2008年7月23日,曲某寶六人簽訂轉讓協議,向外部人趙某光出售六人的合伙份額。
3.2008年7月26日,王某二人表示不同意曲某寶六人對外出售份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六人的份額,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4.2008年8月12日,王某二人為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至雙鴨山中院,雙鴨山中院一審判決確認轉讓協議無效,王某二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該判決結果經黑龍江高院二審維持。
5.2010年2月1日,王某二人為行使優先購買權訴至雙鴨山中院,請求判令曲某寶六人向王某二人轉讓份額。
6.2010年5月13日,雙鴨山市中院一審判決支持王某二人訴訟請求。曲某寶六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黑龍江高院,六人在訴中表示放棄對外轉讓份額。
7.2011年3月23日,黑龍江高院認為,因曲某寶六人放棄對外轉讓份額,王某二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審判決撤銷雙鴨山中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某二人訴訟請求。王某二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再審裁定指令黑龍江高院再審。
8.2012年4月17日,黑龍江高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維持雙鴨山中院一審判決,支持王某二人購買份額。曲某寶等六人向最高檢提請抗訴,最高檢抗訴認為,在王某二人的確認之訴中,轉讓行為被確認無效,合伙關系已經恢復原狀,曲某寶六人放棄轉讓份額后,王某二人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9.2025年7月11日,最高法院認為,王某二人表示購買后,買賣合同已成立,曲某寶六人應配合履行,終審判決維持黑龍江高院再審判決,支持王某二人購買份額。
爭議焦點:
王某二人能否購得案涉份額?
裁判要點:
一、王某二人先提起優先購買權確認之訴、后提起行使之訴,是分階段行使權利,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曲某寶等六人簽訂大禹煤礦內部轉讓協議的目的,并非按照協議所載內容實際履行,而是隱瞞其向非合伙人趙某光轉讓各自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事實,被王某、王曉平發現后,又以該協議為依據主張財產份額轉讓系在合伙人之間進行,不同意二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王某、王曉平先在另案中起訴請求確認大禹煤礦內部轉讓協議無效和享有優先購買權,勝訴之后再提起本案訴訟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前后時間連貫緊湊,并非二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是在對方當事人訂立虛假合同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先確認再主張的方式分階段行使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優先購買權人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份額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出售人應履行約定的出售義務。
(一)優先購買權人向出售人作出使優先購買權意思表示時,雙方已形成同等條件下的份額買賣合同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合伙企業的部分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出售其財產份額,在雙方確定了轉讓價格等交易條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即享有了對被轉讓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在優先購買權人依法向出售財產份額的合伙人做出行使優先購買權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便在其與出售人之間形成了以同樣價格買賣財產份額的合同關系。
(二)同等交易條件下,優先購買權人與出售人的合同優先于外部人與出售人之間的合同。
最高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在于,當非合伙人與部分合伙人都向出售財產份額的合伙人表示愿意購買該部分財產份額時,保護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與出售人之間的合同優先于非合伙人與出售人之間的合同得到履行。法律保護當事人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但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也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意思自治為借口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阻礙他人依法行使權利。
(三)王某二人向曲某寶六人作出以同樣價格購買份額的意思表示后,雙方已形成份額買賣合同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曲某寶等六人以175萬元的價格向非合伙人趙某光轉讓合伙財產份額,交易條件已經確定。王某、王曉平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向曲某寶等六人作出以同樣價格購買其合伙財產份額的意思表示后,即在王某、王曉平與曲某寶等六人之間形成了買賣合伙財產份額的合同關系,轉讓價格為曲某寶等六人與趙某光之間約定的對價數額。出售合伙財產份額的決定和轉讓價格的確定均體現了曲某寶等六人的真實意思,并不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四)曲某寶六人表示不再出售份額,系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認為,此時曲某寶等六人不再出售其合伙財產份額的意思表示,系對其與王某、王曉平之間財產份額買賣合同的反悔,屬于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曲某寶等六人應當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向王某、王曉平轉讓其在大禹煤礦的財產份額。原判決判令王某、王曉平給付曲某寶等六人在大禹煤礦的股權各175萬元,曲某寶等六人退出大禹煤礦,大禹煤礦歸王某、王曉平所有,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外部人負有配合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曲某寶等六人向趙某光出售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未經過王某、王曉平的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規定,已不能向趙某光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趙某光對于王某、王曉平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予配合,在其已經向曲某寶等六人每人支付175萬元情況下,原判決判令曲某寶等六人各返還給趙某光轉讓價款175萬元,趙某光從大禹煤礦退出經營,是妥善解決關于大禹煤礦財產份額爭議和公平處理各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所必須的,不存在超越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審理案件和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王某二人可以購得案涉份額,終審裁定維持黑龍江高院再審判決。
案例來源:
《曲某寶、王洪章等與曲某寶、王洪章等合伙協議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7號]
實戰指南:
一、權利人作出優先購買的意思表示后,份額出售人能否放棄原本的出售行為,拒絕對方購買?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爭議很大,本案中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也有意見分歧。
肯定說認為,出售人能夠放棄出售行為,權利人將不能購買相應份額。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出售人對外出售合伙份額。因此,如果權利人明確表示購買后,出售人放棄出售,權利人就會喪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此時,合伙恢復到原本狀態,權利人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出售人再次作出對外出售的意思表示時,權利人才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否定說認為,出售人不能放棄出售行為,權利人可以如約購買相應份額。優先購買權人明確表示購買后,便與出售人之間形成以同樣價格買賣財產份額的合同關系。此時,如果允許出售人放棄出售,即是允許出售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會使優先購買權制度形同虛設。
二、我們有必要對最高法院觀點進行進一步分析。
本案有三個核心節點:一是出售方對外出售份額,二是權利人表示優先購買,三是出售方放棄出售。根據最高法院觀點,權利人作出優先購買的意思表示時,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出售方應繼續履行。在本案與更早的判例中,最高法院認為,無論對于合伙人還是公司股東,“出售方不得放棄出售”,但是,結合目前司法實務,我們對此懷有疑問:
(一)出售方沒有“反悔權”嗎?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年)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該條來看,最高法院的觀點可能發生了變化,更傾向于“權利自由處分”,也即支持出售方放棄出售,拒絕對方購買,認為出售方享有“反悔權”。
(二)權利人主張優先購買時,買賣合同成立了嗎?
如果權利人主張優先購買時,份額買賣合同即告成立,那么出售人“反悔”的,應承擔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如果買賣合同尚未成立,那么出售人“反悔”的,應承擔“未如約訂立買賣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綜合以上,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好說”,有待司法解釋、新的最高法院判例給出進一步回應。但是,從價值判斷的角度而言,雖然允許出售人反悔,可能損害優先購買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優先購買權人仍可通過主張締約過失、違約等獲得救濟,并不會引發過度的權利義務失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裁判觀點很難預判。我們建議合伙人不要將這類爭議留待訴訟解決,應盡可能在合伙協議中作出具體約定,明確:合伙人能否通過“放棄對外轉讓”,排除其他合伙人優先購買的請求?如果合伙人拒不配合優先購買權人的,應如何承擔責任?等各類問題,以減少訴訟中的不確定性風險。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后,轉讓方不得放棄股權轉讓,否則不利于交易相對人合理利益的維護,對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明顯不公平,同時也縱容了不誠信的行為。
案例1:《樓國君與方樟榮、毛協財、王忠明、陳溪強、王芳滿、張銓興、徐玉梅、吳廣燈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糾紛案再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3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在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中查明的事實,方樟榮等八名股東因轉讓股權,有兩次簽訂合同的行為,第一次是在受理本案之前與伍志紅等三人,第二次是在再審程序中與樓國君,又先后選擇放棄合同,對其股權是否轉讓及轉讓條件作了多次反復的處理。方樟榮等八名股東雖然合法持有天山公司股權,但其不能濫用權利,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作為公司其他股東的樓國君為受讓方樟榮等八名股東股權,繼續經營公司,兩次按照方樟榮等八名股東的合同行為準備價款,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方樟榮等八名股東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尤其是在本院再審期間,方樟榮等八名股東已經同意將股權轉讓給樓國君,并將公司與股東及公司以外的其他債務均一并進行了處理,但方樟榮等八名股東在簽訂協議后又反悔。在此情形下,本院如果支持了方樟榮等八名股東的再審主張,允許方樟榮等八名股東多次隨意變更意思表示,不顧及對交易相對人合理利益的維護,對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明顯不公平,同時也縱容了不誠信的行為。
2.有意轉讓股權的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有權不同意轉讓股權。
案例2:《深圳市新通寶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道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申12862號]
廣東高院認為,新通寶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主張,應當判令“新通寶公司按照500萬元的價格受讓購買安道公司轉讓的西部公汽1%的股權"。安道公司則主張,其作為涉案股權的出讓人,有權在建立合法的股權轉讓關系之前終止交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根據上述規定,有意轉讓股權的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有權不同意轉讓股權。因此,二審法院未判令新通寶公司按照500萬元的價格直接受讓安道公司擬轉讓的涉案股權,具有法律依據。綜上,新通寶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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