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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歸屬是核心問題。北京一起案件中,村民因購買無權處分的房屋,最終被判決返還宅基地,遂起訴賣家索賠。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決賣家返還購房款并賠償部分可得利益損失。這起案件為農村房屋交易風險防范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平、王麗(夫妻,同村村民)
被告:趙剛(同村村民,賣房人)
第三人:孫浩(宅基地合法權利人)
涉案房屋:二號房屋(某鎮某村的紅磚 5 間、青磚 3 間)
涉案宅基地:孫浩名下宅基地(面積約 208㎡)
(二)爭議焦點
趙剛無權處分宅基地房屋是否構成違約?
可得利益損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應如何計算和分擔?
(三)事件經過
2001 年 2 月,趙剛與張平、王麗簽訂《協議書》,將二號房屋(含紅磚 5 間、青磚 3 間)及院內樹木以 1.12 萬元價格出售,張平夫婦付清房款后入住。2022 年,張平夫婦起訴確認合同有效,法院判決支持。
2023 年,孫浩以宅基地合法權利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撤銷原合同有效判決。2024 年,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但因趙剛系無權處分,張平夫婦需向孫浩返還宅基地,趙剛、張平夫婦共同賠償孫浩房屋財產損失 4245 元。
協議目的落空后,張平夫婦起訴趙剛,要求返還購房款 4200 元及可得利益損失 25 萬元。他們提交村委會證明、拆遷補償辦法等證據,主張宅基地現區位價值應作為損失依據,并申請價值評估,但因缺乏地方指導價,評估公司不予受理。趙剛同意返還購房款,但認為可得利益損失過高。
二、案件分析
(一)違約行為的認定
法院認定趙剛構成違約的核心依據:
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生效判決已確認孫浩為宅基地合法權利人,趙剛未經授權出售房屋屬于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第 593 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故趙剛需對張平夫婦的損失負責。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張平夫婦因需返還宅基地,無法繼續占有使用房屋,合同核心目的落空,符合違約賠償的法定條件。
(二)損失計算與過錯分擔
法院關于損失認定的邏輯:
可得利益損失的合理性:雖房屋未實際拆遷,但農村房屋價值與區位緊密相關,區位補償價可作為可得利益參考。法院結合當地拆遷項目標準,酌定每平方米 1200 元,208㎡宅基地總價值 24.96 萬元,符合農村宅基地市場價值規律。
過錯比例的劃分:趙剛明知宅基地屬孫浩仍出售,存在主要過錯(70%);張平夫婦作為同村村民,未審查宅基地權屬證明,未盡審慎義務,自擔 30% 責任。按比例計算,趙剛需賠償 17.472 萬元。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張平、王麗購房款 4200 元;
趙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平、王麗可得利益損失 174720 元;
駁回張平、王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核心注意事項
權屬審查務必嚴格:購買農村房屋前,需要求賣方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村委會證明等權屬文件,確認賣方為合法權利人。本案張平夫婦因未核查權屬,最終承受損失。
書面協議明確權責:協議中應注明宅基地權屬狀況、違約責任(如無權處分的賠償范圍)及爭議解決方式,避免口頭約定。建議由村委會見證或備案,增強協議效力。
(二)違約損失的主張與舉證
可得利益的合理舉證:主張區位補償損失時,需提供當地拆遷政策、同區域類似宅基地交易案例等證據,輔助法院認定價值。本案雖評估未成功,但村委會證明和拆遷辦法為損失計算提供了參考。
過錯程度影響賠償比例:買方需證明已盡到審慎義務(如核查權屬),可降低自身責任比例;賣方需證明已如實披露權屬狀況,否則將承擔主要責任。
(三)風險防范的實操建議
優先選擇有權處分交易:購買農村房屋應直接與宅基地登記權利人交易,避免從非權利人處受讓,減少無權處分風險。
留存交易全程證據:保存付款憑證、房屋交接記錄、村委會溝通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可作為證明交易真實性和損失合理性的依據。
警惕 “口頭手續” 承諾:本案協議中 “賣方幫助做好事后口頭手續” 的約定無實際效力,需通過書面變更登記或村委會備案完成權屬轉移,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本案中,法院平衡了交易安全與過錯責任,既支持了買方的合理損失賠償,也通過過錯分擔警示交易雙方需審慎對待農村房屋權屬問題。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宅基地制度特殊性,務必堅守 “權屬清晰、手續合規” 原則,才能有效防范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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