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劇上線后投資方認可虧損結果,能否以制片方無法提供財務憑證為由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小程序劇,只約定一方負責制作,未約定會計、財務管理方式。上線后另一方認可虧損結果,但要求提供制作支出相關的合同、支出憑證及票據,若無法提供,能否解除合同?
約定
2024年5月,甲乙簽訂《小程序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聯合投資小程序劇,制作費50萬元,雙方各出資25萬元,各享有50%的收益權,甲負責該劇的籌備、拍攝、制作及發行。此外,協議對會計、財務、審計等事項未作約定。
履行
簽約后,甲拍攝制作該劇,將開機和殺青等信息與乙同步,該劇共拍攝7天,制作完成后甲將成片發送給乙,乙未提出異議。2024年8月3日,甲告知乙該劇上線后收入無法覆蓋投流成本,項目虧損,無凈收益可供分配。
爭議
2024年8月8日,乙要求甲提供該劇制作相關的合同、支出憑證及票據,以便核實該劇的實際制作成本。甲解釋稱該劇只拍攝7天,劇組數十人,平均的酬金不高,即便是主演也只有幾萬元,沒有簽合同和開具發票。乙主張甲無法提供該劇制作成本的相關憑證,故主張解除合同,要求甲退還投資款25萬元。
問題
乙是否享有解除權?
評析
本文認為,乙不享有解除權,理由如下:
第一,案爭協議只約定甲組建攝制組,拍攝制作該劇,并未約定需與劇組人員簽訂書面合同,更未約定甲應保留拍攝制作相關合同、支出憑證及票據,未對會計資料、財務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更未約定乙享有審計權。因此,甲沒有在拍攝制作期間與劇組人員簽訂書面合同,保留支出憑證和票據的義務,乙提出前述要求也沒有合同依據。
第二,乙要求甲提供制作成本相關的合同、支出憑證及票據,雖無合同依據,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等義務。依據第五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在乙行使知情權時,甲有配合其披露履行相關事實的義務,但在無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前述義務系附隨義務。通常情形下,違反附隨義務不會影響債權人的主要權益,對其合同目的的實現沒有影響,不構成嚴重違約,僅為一般違約行為,故不構成法定解除條件。
第三,對于履行方式未作約定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交易習慣及有利于合同目的實現的方式履行。雙方聯合投資的標的物系小程序劇,該類劇與傳統的影視劇存在很大差別,該類劇投資小,拍攝周期短,平均薪酬低。逃稅行為雖違反法律,應受懲罰,但劇組人員薪酬本就不高,若再要求其簽訂合同,開具發票,依法繳稅,劇組人員應會抵觸;而且拍攝期本來就很短,劇組人員大多是臨時招募,或就近聘用,而合同的簽訂需要經歷起草、反復協商修改、簽訂的漫長過程,必會拖緩拍攝進度,增加項目成本。故,小程序劇的拍攝過程中,無合同和票據,或者財務不規范是較為普遍的現象,甲之處理方式可以縮短拍攝周期、降低成本,符合甲乙雙方的利益,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并不相悖。
第四,甲告知乙開機及殺青信息,如果乙認為與劇組簽訂合同、開具發票、保留支出憑證對其權益有重要影響,其應該在拍攝期間提出,但是乙明知該劇開機拍攝的事實,但并未提出前述要求,也未作出甲應留存財務憑證的表示,甚至在甲向其發送該劇成片后,其都未對制作成本提出異議。乙系在得知該劇虧損后才首次提出核對賬目支出的要求,前述行為及主張有違誠信。
第五,無法提供財務憑證并不能證明甲在制作成本事項上存在違約行為。甲無法提供合同、支出憑證及票據,若依據該舉證情況,甲應未對該劇支付制作成本,進一步論,該劇應未拍攝,但事實上,甲完成該劇的制作,不但發送給乙成片而且該劇上線發行。說明雖然無法提供財務憑證但不能證明甲違反對制作成本的約定。
第六,合同未約定該劇質量,甲將該劇發送給乙,乙并未提出異議,說明乙認可該劇質量。該案中,甲最主要的義務是制作發行該劇,乙認可甲發送的該劇質量,進而認可甲完成制作義務,即便在制作相關的財務處理方式上存在瑕疵,對制作該劇的核心義務的履行沒有影響,未產生損害后果。
第七,案爭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甲的主要義務是拍攝制作發行該劇,在具備結算條件時向乙分配收益。現該劇已經上線發行,且甲告知乙虧損無收益的結果,乙對該結果并未提出異議,其關于審計的主張其實是對履行期間甲是否有違約行為的審查,系終止后對履行期間違約行為的清算,不影響其對虧損結果的認可。故而,案爭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效力已經終止。此時乙訴請解除合同欠缺依據。如其清算履行期間的違約責任,應對甲存在違約行為提供證明責任,而非由甲自證無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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