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背靠背”合同,是指包含“背靠背”條款的合同,“背靠背”條款是當事人對付款條件的特殊安排,約定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作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將第三方對當事人一方付款作為其履行付款義務的條件。
例如,甲、乙簽訂《材料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采購混凝土,貨款支付方式為:“甲參考工程進度款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乙材料款。若發生因業主沒有及時支付甲工程進度款的情形,乙應在確保工程進度的前提下,自行解決資金困難。”依據甲乙雙方對付款方式的約定,甲根據業主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向乙支付材料款,如果業主未向甲支付工程款,其有權不向乙支付材料款,實際是將第三方業主的付款行為約定為甲付款義務的履行條件。前述條款系典型的“背靠背”條款。
“背靠背”條款通常是對付款條件的涉他性約定,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該由當事人履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未能履行,當事人并不因此而免除責任,仍應向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背靠背”條款將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付款行為約定為當事人的履行條件,若第三人未履行付款義務,則可以阻卻當事人的付款條件,當事人將不構成違約,實際上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
“背靠背”條款增加了一方當事人的交易風險,違反合同公平原則,無疑會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利益。討論“背靠背”條款意義在于特殊類型的“背靠背”條款無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大型企業向小微企業采購貨物的過程中,小微企業按約履行供貨義務的,大型企業應及時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約定按第三方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貨款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大型企業無權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為由抗辯付款條件未成就。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背靠背”條款無效需滿足如下要件:(一)主體要件,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為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二)類型要件,合同類型主要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采購貨物的買賣合同和采購服務的服務性質合同;(三)內容要件,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的付款義務以大型企業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前提。關于效力,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條款均無效,只有特定類型的“背靠背”條款才無效,而且,無效的只是“背靠背”條款,而非合同整體。
參考入庫判例: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5127號民事判決
二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終15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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