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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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根本性區別主要體現在主觀故意、行為性質、因果關系認定及刑罰適用等方面。
以下結合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一、主觀罪過的本質差異
1.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但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心態(即對死亡結果無故意)。
傷害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仍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例如,持續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雖不希望其死亡,但放任傷害后果。
罪過結構:故意(傷害行為)+ 過失(死亡結果),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
2.過失致人死亡罪
主觀方面:行為人既無傷害故意,也無殺人故意,對死亡結果僅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應當預見行為可能導致死亡但未預見(如推搡致被害人倒地頭部撞擊)。
過于自信:已預見風險但輕信可避免(如低速駕車時輕信被害人會松手,卻致其碾軋死亡)。
關鍵區別:故意傷害致死以傷害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完全缺乏傷害或殺人的故意。
二、行為性質與實行行為性
1.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特征
行為具有高度致害危險性,如使用工具、反復擊打要害部位(如頭部、頸部)或力度較大,足以造成輕傷以上后果。
例如:掐扼頸部致窒息、拳擊頭部誘發疾病等,即使死亡由介入因素(如被害人特殊體質)引發,仍可能認定傷害故意。
2.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特征
行為屬于一般毆打或非攻擊性行為,如推搡、掌摑等,通常不會直接造成嚴重傷害。
死亡結果多因偶合因素(如倒地撞擊、誘發疾病)導致,行為本身危險性較低。
例如:酒后爭執中徒手打中胸頸部致被害人跌倒死亡,因打擊力度和部位非刻意選擇,認定為過失。
三、因果關系與責任認定
1.故意傷害致死
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需存在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即使介入被害人特殊體質,仍不中斷因果關系。
例如:毆打誘發心臟病死亡,若打擊力度大或部位要害,仍可能認定傷害故意。
2.過失致人死亡
需證明行為與死亡的因果關系,但更強調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若死亡由罕見介入因素(如極端特殊體質)導致,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
例如:輕微推搡誘發未知心臟病,若行為人無法預見,可能不構成犯罪。
四、刑罰差異與法律適用
1.故意傷害致死
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體現對傷害故意行為的嚴厲懲處。
2.過失致人死亡
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
若刑法另有規定(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按特殊規定處理。
五、司法實踐中的區分難點與裁判要點
綜合判斷標準:需結合案件起因、行為工具、打擊部位/力度、雙方關系等,分析行為人主觀意圖。
案例對比:
故意傷害致死:曹某掐扼醉酒者脖頸致窒息,認定傷害故意。
過失致人死亡:楊某低速駕車輕信被害人會松手致碾軋死亡,認定過失。
價值取向:對輕微暴力致死的案件,若行為人無傷害故意且結果超出預見范圍,傾向于認定為過失,避免客觀歸罪。
六、總結
兩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有傷害故意→ 故意傷害致死;
僅對死亡有過失→ 過失致人死亡。
司法實踐中需通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故意,避免混淆。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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