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當事人家屬向我咨詢,說他父親因涉嫌受賄被逮捕,目前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金額是180萬元。他本人承認確實收到了這筆錢,但始終堅持,這是私人之間的借款,不是受賄款。現在家屬非常焦慮,想知道此案還有沒有無罪的可能?
我們先別急著下結論,我分享一個涉嫌受賄80萬法院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件。通過這個判例,我來詳細講清楚“借款型受賄”最核心的幾個判斷要點。
一、案件基本情況
在這個案例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曾在任職期間,五次向宋某索取合計80萬元。檢察機關認為胡某以“借款”名義實則行索賄之實,涉嫌利用職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
而胡某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是:這80萬不是受賄款,是普通的民間借貸,不存在“請托關系”,更不存在行受賄的意思表示。
二、案件爭議焦點:借款還是受賄?
核心爭議點有兩個:
這80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賄賂款”?
雙方之間有沒有形成所謂的“權錢交易”合意,就雙方有沒有商量,有沒有說我要送錢給你,你要收我的錢,收錢的目的是為了利用職權給我幫忙,幫我辦事。
我們做刑事辯護,永遠不能被表面的“收錢”這個事實所迷惑。收錢不等于受賄,問題要落在“錢的性質”上面。
三、什么叫借款?什么叫受賄?別搞混了
“借款”和“受賄”最大區別,就在于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對價關系,有沒有“利用職務幫你辦事”的動機和行為。
在受賄罪中,構成要件必須滿足:
利用職務便利;
收受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而借款關系屬于民事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尤其當借款有借條、有還款安排,或者事后當事人仍承認債權債務關系時,通常不符合受賄的構成要件。
四、法院怎么判?
這個80萬案件的法院最終裁判意見非常明確:
在所謂“借款”期間和之后,雙方都沒有形成任何形式的權錢交易表示;
沒有證據表明胡某曾為宋某在職務上提供特殊幫助或便利;
宋某始終堅持該筆款項是借款,并從未表示放棄債權。
也就是說,不論是行為動機、受益結果,還是后續處理,這筆錢始終還是債權債務關系,并未轉化為受賄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此案缺乏行受賄合意,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也缺乏請托事項或對價行為,構成要件不具備,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這類案件我們應當怎么看?
很多當事人一開始因為害怕,或者留置期間精神壓力大,會違背事實承認“我確實收了錢”。但我告訴家屬一句很重要的話:
收錢≠有罪,認錢≠認罪。
刑法不是光看“收沒收錢”,它要看的是——收這筆錢,有沒有“用權換利”的對價關系,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動因,錢收了以后有沒有幫人“打招呼”“批項目”“通關系”。
如果沒有這些內容,那你就要堅決捍衛一個立場:這是借款,不是受賄。
所以,我建議這類案件的家屬:
第一,盡快查找是否存在借款證據,比如轉賬憑證、借條、還款安排、聊天記錄等;
第二,注意“行賄方”有沒有放棄債權的表示,或繼續要求還款的行為;
第三,梳理當事人在涉案期間是否對行賄人實施過職務性幫助,如果沒有,就是關鍵的無罪切入點。
借貸型受賄,正是近年來判決分歧最大的一類案件之一。律師介入越早,介入越細,越有可能從根本上撕開突破口。
最后我想說:
不是收錢的人一定有罪,而是證據是否完整閉合、法律邏輯是否成立,才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該被定罪。
你父親的案子,只要資金性質沒有被坐實為“賄賂”,只要行為和權力沒有形成對價關系,這180萬,就有可能不是“受賄款”,而是借款。
法院不是不講理,關鍵是看你有沒有讓它聽到合理的聲音。我們律師,就是要用法律的聲音,把這句話講明白。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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