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實習,是指尚未正式畢業(yè)的在校學生,因為想要有一些工作經驗,從而加入企業(yè)臨時工作一段時間,約定的實習時間結束,就再回到學校。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網友咨詢:
大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邱澤龍律師解答:
尚未畢業(yè)的應屆生,以實習生進入企業(yè)工作,是約定俗成的慣例,尚未畢業(yè)的學生,不論其是否在企業(yè)里實習,其身份是不變的,就是學生。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生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缺乏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jù)。
如果實習生實習期間提供的勞動與其他在職人員沒有本質的區(qū)別,特別是實習生已經與實習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即實習生實質上已經成為實習單位的一名職工時如果其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其為工傷。
邱澤龍律師補充:
實習是學生從“象牙塔”步入社會的過渡期,要維護好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應加強對實習生的管理,委派專人對實習工作和學生實習過程進行監(jiān)管。實習單位應配合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健康的實習環(huán)境。實習生受到傷害的,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邱澤龍律師
福建世平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經手多起建筑工程、刑事辯護、人身損害案件,涉獵案件類型廣,能處理多種、綜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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