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表示,出臺《辦法》旨在及時掌握畜禽規模養殖的發展狀況、對畜禽養殖場實施精準管理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確,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養殖的畜禽品種和規模等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鑒于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由地方制定容易導致統計口徑不一,不利于養殖場規范管理,農業農村部在認真總結地方經驗做法,廣泛征求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辦法》統一了全國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為實施養殖場分類管理、科學制定扶持政策奠定了基礎,有助于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體系、進一步保障我國畜禽產品的穩定供給和質量安全。
《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備案范圍。在獨立、固定的生產場所飼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養殖規模標準的養殖場,應當進行備案。二是明確備案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并對備案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三是規范備案條件程序。畜禽養殖場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達到規模標準且備案材料齊全的畜禽養殖場發放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完成備案程序。四是明確變更注銷要求。養殖場備案后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養殖規模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不再經營、不再符合規模標準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其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五是加強監督管理。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行業統計監測工作要求,在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填報存欄量、出欄量等信息。對應備案未備案的養殖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針對畜禽養殖場備案過程中的便民措施,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表示,養殖場備案不是市場主體從事畜禽養殖等生產經營行為的前置條件,不是行政許可,不需要養殖場興辦者在建成前辦理備案。同時,為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符合條件的養殖場興辦者進行備案時,只需提交備案表及場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備案表中僅需填寫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品種、設計規模等必要信息,不用提交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對于符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規模標準且在《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備案的養殖場,不需要重新備案。
據悉,為確保《辦法》實施落地見效,農業農村部將分層級開展培訓,確保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掌握熟悉《辦法》的具體內容,引導養殖場主動備案;發布不同畜種具體的養殖場規模標準,之后還將根據畜禽規模養殖發展實際,適時更新調整標準;充分發揮備案制度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備案養殖場及時、準確報送生產數據,動態掌握畜禽規模養殖發展狀況,提高畜牧業生產監測預警質量和時效,實現精準管理和服務。
(王莎)
詳見《中國食品報》(2025年7月18日4版)
排版、美編:林倩
審核: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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