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一、“截胡”中間商,撬單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買賣雙方跨過中間商進行交易,竟被中間商起訴侵犯商業秘密?A公司因為要開展某個工程項目,所以向B公司詢價,指定需要C公司生產的產品。B公司去找C公司進行磋商,獲得了C公司的授權,并且就自己與A公司之間項目采購的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等具體需求同步告知給了C公司。之后,C公司就耍了點小心思,跳過B公司,直接聯系上了A公司,因為之前知道B公司的報價,所以以低于B公司的價格,與A公司達成了合作。
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上了,真可謂是不讓中間商賺差價。作為中間商的B公司心有不甘,一紙訴狀,直接起訴C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
在這起案件中,B公司與C公司在磋商中,披露項目的采購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等信息,屬于典型的商業秘密,在秘密性上的判斷是沒有問題的,此外,項目采購的單價決定著交易是否能夠成功,所以這個是具有價值的。并且B公司向C公司透露這些商業信息時,也明確要求對方保密。C公司違反保密義務,截胡了中間商,撬走了這筆訂單,顯然是侵犯了B公司的商業秘密。
與這起案件相似的,還有另外一起,那起案件是供貨商更換代理商,被原代理商起訴侵犯商業秘密。甲公司是一家外企,乙公司是甲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合同到期后,甲乙公司解除了代理合作關系,甲公司找了丙公司作為自己的代理商,但乙公司發現,丙公司的負責人竟然是曾在自己公司擔任副總的陳某,并且經過調查發現,丙公司一共向139家客戶銷售過甲公司的產品,其中有48家客戶,是自己公司的原客戶,經營額共計900多萬元。所以,起訴丙公司與陳某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
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甲公司作為供貨商,當然有選擇以及更換代理商的權利,但不能因為交易產品為供貨商生產的產品,就當然地認為客戶信息也屬于供貨商所有,客戶名單、客戶信息是代理商在為供貨商開發客戶過程當中所形成的信息,應當歸屬于代理商,在法律上給與其必要的保護。
二、轉移工作微信中的客戶信息并交易,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將工作微信中的客戶信息轉至個人微信,并與部分客戶進行交易,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實踐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有這樣的一類情況,公司為了開拓以及維持客戶,通常會給業務員發一臺手機,并且開設一個微信賬號,利用該賬號與客戶進行聯系。如果員工離職時不予歸還該手機,不予歸還該工作微信,又或者是把該工作微信上的客戶信息導到了自己的個人微信,或者其他移動設備上的,是否能夠認為這員工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呢?
甲公司是做無人機的研發、生產以及銷售業務的,劉某、姚某以及雷某分別是甲公司的員工,劉某負責網絡運營,姚某與雷某是外貿業務員,與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在職期間,姚某與雷某分別各自以其丈夫的名義與劉某一起共同成立乙公司,開展無人機配件的銷售業務,公司成立之后,就陸陸續續引導甲公司的部分客戶與乙公司進行交易,并且從工作微信上的客戶信息通過轉移到自己的個人微信當中。甲公司知道這個情況后,就向公安機關報案了,并且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公司所主張的工作微信中的客戶信息能不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呢?從非公知性方面來看,甲公司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與資金,逐步收集客戶姓名、公司名稱、國籍、詳細聯系方式、還有一些交易習慣,這些信息在所屬領域中并非是相關人員普遍知曉的,也比較難被獲取。從商業價值方面看,甲公司從事無人機外貿,客戶信息是交易的關鍵,能帶來部分實際收益,也有潛在價值。從保密措施來看,幾名員工在入職時,與甲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中,就明確約定客戶信息為商業秘密,要求其保密,不能披露、使用。所以,在這起案件中,是認定三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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