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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流水高達數百萬卻未被起訴?獲利幾千元反而被判刑!賭博罪到底看流水還是看獲利?長葛刑事辯護律師親述辦案真相,原來法律這樣界定賭博犯罪!
文章正文
賭博罪的法律定義
在長葛市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因組織網絡賭球被控賭博罪,涉案銀行流水高達370萬元,但最終檢察院以“情節輕微”不予起訴。許多人不解:流水這么高為何不算犯罪?這就要回歸《刑法》303條的本質——賭博罪的定罪核心是行為性質及主觀營利目的,而非單純數字堆砌。我曾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以“游戲代練”為名抽水營利,月獲利僅6000余元,但因建立固定賭博模式,最終被判處實刑。
法律上,賭博行為需滿足“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或“開設賭場”三類情形,并存在持續性營利目的。若僅偶然參與且未抽頭漁利,即便流水驚人,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脫罪。
流水與獲利,法院究竟看重什么?
許多當事人初次咨詢時總糾結兩個數字:“我的銀行卡走了80萬流水會被判幾年?”“朋友獲利才3000元怎么就被拘留了?”其實司法解釋早有答案:根據最高法、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營利性是核心指標。例如:
-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超5000元即構罪
- 賭資累計超5萬元(流水)或參賭人數累計超20人
二者滿足任一即可立案。但實踐中,流水常被辯護人用作“無實際獲利”的突破口。去年我在許昌中院辯護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流水達210萬,但通過舉證其中180萬為“借貸周轉資金”,與賭博無關,成功將刑期壓至緩刑。
關鍵點在于:流水需證明與賭博行為的直接關聯性,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其他經濟往來;而營利金額直接體現主觀惡性,是量刑關鍵依據。
辯護實務中的3大突破口
我曾接手長葛新區某棋牌室老板的案件:現場查獲賭資7.2萬元,當事人抽頭獲利僅2300元。表面看已夠立案標準,但通過三項策略實現無罪辯護:
- 切割流水性質:舉證當日系多場親友牌局混合,真實涉賭金額僅9000元;
- 推翻營利目的:提供微信記錄證明多次退還客人“紅包”,體現娛樂性質;
- 量化情節輕微:比對本地類案判決,強調獲利不足立案標準50%。
值得警惕的是,當前賭博犯罪呈現“線上化隱蔽”趨勢。去年辦理的某網絡賭博平臺案中,當事人將賭資偽裝成“游戲金幣交易”,通過盛合麗晶酒店旁寫字樓內的空殼公司走賬。這類案件核心在于資金鏈與賭博行為的對應關系,需結合電子數據鑒定突破。
遠離賭博泥潭的警示
在長葛市檢察院公布的數據中,2023年賭博犯罪案發量同比上升17%,其中30%為25-35歲青年。許多當事人最初認為“小賭怡情”,卻因法律認知偏差墜入犯罪深淵。上周我在長葛市看守所會見的一位90后客戶,只因開發“棋牌游戲小程序”設置虛擬幣兌付功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面臨5年以上刑期。
法律的紅線其實非常清晰:但凡建立資金兌付機制并抽傭營利,即可能構成犯罪。與其賭上人生僥幸,不如牢記:不組織賭局、不參與抽頭、不提供資金結算渠道,方為安身之道。
涉賭案件證據鏈復雜,專業辯護需抓準定罪邏輯核心。如有法律困惑,歡迎聯系長葛刑事辯護律師團隊。
陳曉峰律師 咨詢電話:15188506266
事務所地址:長葛市新區陳寔路盛合麗晶酒店西座六樓(禹王大道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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