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中,陳某的政府信息公開及履職申請明顯包含重復的、超越管轄范圍及越級的申請行為,其繼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及行政訴訟缺乏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對此,行政機關、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復對其釋明,陳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長期、反復、大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實質是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為工具,通過復議、訴訟程序來施壓,以達到推翻其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目的,屬于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今后,對于陳某另行提起的涉及類似本案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對明顯濫用訴權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無理纏訟,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426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和某某化部。
再審申請人陳某因訴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和某某化部(以下簡稱工某部)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行終534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申請再審稱,工某部應履行對中國電信等網絡運營者的監督管理職責,依申請獲取網絡攻擊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結果。工某部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查明,陳某原系中國某某院上海巴某德研究所研究員,其因聘用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生效民事判決。陳某對其民事訴訟的結果不服,反復以訴訟、信訪等方式主張權利,后以其在訴訟、信訪等過程中遭受網絡攻擊為由,向有關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履行法定職責申請,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經檢索,陳某自2019年起以遭到網絡攻擊為由,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提起多輪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履行法定職責申請,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目前各級法院共受理陳某涉訴案件446件,其中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421件,執行案件1件,涉及上海、北京、天津、云南、新疆、西藏等28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2025)藏行申12號《行政裁定書》,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訴權行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本案中,陳某以2023年7月18日上午8點半至10點,用手機使用中國移動網絡流量或連接上海某某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寬帶賬號無線網絡,登錄微信小程序“上海微法院12368微開庭”過程中持續遭網絡攻擊導致或無法登錄網上庭審或登錄庭審后被閃退為由,請求工某部從網絡運營者獲取2023年7月18日網絡攻擊相關信息并予以公開。陳某的上述申請,實質是向工某部就有關事項提出的投訴、舉報,要求工某部就其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向其公開有關處理結果,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的范圍,工某部作出答復告知其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無不當。且陳某已就相同事項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職申請,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向其作出了答復。工某部所作答復及行政復議決定明顯未對陳某的知情權產生實際影響,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的起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均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第十五條規定:“……對于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六條規定:“要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及時審理當事人提起的涉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但對于當事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條規定:“在認定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情形時,應當從嚴掌握標準,要從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數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利益等角度,審查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主觀故意。……。”經檢索與陳某相關聯的一系列行政訴訟案件,其訴訟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陳某主張的網絡攻擊情形均發生在上海,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了答復,但其自2019年至2025年長達七年的時間內,共向28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公安機關及網信部門提起了大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履行法定職責申請,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其一系列訴求明顯不屬于當地行政機關的履職范圍,其行為滋擾當地行政機關,擾亂當地正常的執法、司法秩序。
二是陳某在復議及訴訟過程中,毫無法律依據地申請追加行政機關、各級政府及審判機關為第三人,提出一系列毫無關聯的一并解決民事爭議訴求。在本案二審訴訟過程中,其要求將上海市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警備區、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檢察院等單位追加為第三人,請求一并解決的民事爭議則是與相關法院交涉立即排除對其人事爭議等案再審啟動或立案審理的妨礙。
綜合以上情況,可知陳某的政府信息公開及履職申請明顯包含重復的、超越管轄范圍及越級的申請行為,其繼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及行政訴訟缺乏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對此,行政機關、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復對其釋明,陳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長期、反復、大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實質是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為工具,通過復議、訴訟程序來施壓,以達到推翻其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目的,屬于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今后,對于陳某另行提起的涉及類似本案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對明顯濫用訴權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無理纏訟,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綜上,陳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仝 蕾
審 判 員 魏 欣
審 判 員 饒曉燕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星星
書 記 員 耿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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