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停車下客時,一輛電動車因來不及避讓而撞上車門,造成兩車受損,電動車司機受傷,為此,受傷司機將相關責任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記者20日獲悉,法院以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本案事故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判決傷者損失首先由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剩余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開福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2日9時30分許,張某駕駛網約車搭乘劉某沿開福區芙蓉路輔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湖南大廈路段停車下客時,遇屈某騎電動車沿該路段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屈某避讓不及,結果小車右后門與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屈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23年9月28日,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屈某無責任。
屈某向開福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劉某、網約車公司、某財保公司支付其各項費用共計6萬余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適用法律準確,予以確認并作為本案事故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張某駕駛的小車在某財保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屈某的損失首先應由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剩余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法院認定,應由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承擔部分由某財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劉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屈某各項損失約6萬元中,某財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醫療和傷殘等費用5.8萬余元;另產生的1400元鑒定費并非直接損失也未在某財保公司的賠付范圍,故張某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鑒定費980元(1400×70%),劉某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鑒定費420元(1400×30%)。
法官提醒,開關車門不只是一拉一推那么簡單。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要警惕“開門殺”:
首先要養成良好的停車習慣,停車的地方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另外,駕駛人應提前提醒乘車人特別是后排乘客,要看清車輛前后左右來往的行人、車輛等情況,確認安全后再開門下車。另外除了駕駛人外,乘車人盡量從右側下車,“建議左側車門用右手開,右側車門用左手開,這樣人的上半身會自然往外、往后轉,就能看到車后有沒有行人或者車輛了。觀察確認后方沒有行人、車輛后,再推開車門下車。”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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