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期,思明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受害者與廈門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2024年,原告通過之前關注的某微信公眾號看到兼職信息,被騙4萬余元,經調查,該涉事公眾號登記和運營主體為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該廣告為他人委托發布,該公司發布該廣告盈利1000元。
由此可見,市民群眾遭遇電信網絡詐騙后,除報警外,還可仔細梳理其間流程,如有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的權益,應及時、合法尋求法律救濟。
基本案情
2024年,原告通過之前關注的某微信公眾號看到兼職信息。與客服聯系后,原告根據客服引導,通過外賣平臺關注指定店鋪做任務。
起初對方按照約定給付“傭金”。幾次操作后,原告被客服引導做“公益數據”,向客服提供的銀行賬號轉賬。期間,客服稱不可提現,故原告一直沒有提現。但客服又稱因“任務沒完成”需要再轉10萬元時,原告發現被騙。
經調查,該涉事公眾號登記和運營主體為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該廣告為他人委托發布,該公司發布據此盈利1000元。然而,其在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時,未按廣告法規定與廣告主簽訂書面合同,亦無法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且未嚴格審核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裁判要旨
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該涉事微信公眾號的登記主體和運營主體,其在該涉事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廣告時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對原告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該公司應主動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共計8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警方提醒
一、被電信網絡詐騙侵害后,當事人在報警后,可仔細梳理其間流程,如有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的權益,應及時、合法尋求法律救濟。
二、面對越來越嚴厲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正在無所不用其極地設法提高騙局和手段的隱蔽性。在這種情況下,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更應負起行業責任,加強自身監管,切莫淪為詐騙分子的“工具”!一旦涉及違法犯罪,或傷害他人利益,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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