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消防救援局在官網上公開發布了一個通知,鏈接:;這個通知,主要是說《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的,針對這個通知,我們簡要的分析討論一下,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1、這個標準是不做強制性要求的。
通知的第一段是這樣說的: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為積極引導和規范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推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著力提高社會單位自防自救能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有人員、有器材、有戰斗力”的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實現快速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目標,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主要用于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中的工作指導,不做強制性要求。
這段話,主要有兩個可看的點,一是對微型消防站做了一個定義,也就是微型消防站是單位志愿消防隊的一種,是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一是對本標準的適用性做了規定,就是標準是用于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中的工作指導,但不做強制性要求,那似乎可以理解為,這個標準是參考性的,是指導性的,但不強制單位這樣做。
2、單位要不要建設微型消防站?
在通知的“建設原則”這個部分,是這樣說的:
除依法應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外,其他重點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勵除重點單位以外的社會單位參照建立微型消防站。
《消防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哪些單位要建立專職消防隊,41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從這里看,消防局的通知引用了消防法的原文,專職消防隊明確了哪些要建,但是其他單位,則用了“根據需要”這四個字,這算是比較模糊的,并且41條說的是根據需要建設志愿消防隊,而微型消防站在《消防法》中是沒有出現的,是后來出現的一個詞,通俗地說就是志愿消防隊的升級版本。
在國辦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中,提到了微型消防站,也是說要根據需要建設。
因此,無論是《消防法》還是《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在微型消防站建設方面的規定都是模糊的,是沒有明確說要建還是不要建設,而是根據需要,那么也可以理解為單位覺得有需要就建設,不需要就不建設,這點應該是可以爭論的,大家可以在文后留言來討論。
3、單位怎么建設微型消防站?
在通知的“建設方式”部分,有兩句重要的話,是這么說的:
一句是:重點單位宜獨立建設微型消防站。另一句是:鼓勵其他社會單位獨立建設微型消防站。
這個意思是盡可能要獨立建設,當然如果不行的話,也可以幾家合建。
靠山屯的話:
此前,所有重點消防單位都要建設微型消防站,而且標準挺高,這一直是有爭議的。那樣做的話單位負擔太重,實際上很多單位也落實不了,并且有人爭議說單位的這個義務也并沒有法律明確的要求。
這次通知發過之后,微型消防站就不局限于重點消防單位了,非重點消防單位(其他社會單位)也被鼓勵建設,這樣是否能夠落地,也要打個問號。
當然,通知開宗明義地講這個標準不會強制。如果不會強制的話,那其實單位是可以不理這個標準的,也就是可以不建微型消防站,或者不遵守后面的那些規定。但整個通知的基調又是鼓勵建設微型消防站,在將來的執行中,基層如何去操作?這些可能也是需要討論的,歡迎大家留言。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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