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臺商》雜志 作者:李曉莊
在眾多臺灣史專著中,往往只把劉銘傳(1836年9月7日(道光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1896年1月12日(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字省三)放在臺灣建省過程中進行描述,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劉銘傳對臺灣建設和發展的貢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安徽省開始有系統(召開專題研討會)、有規模(成立劉銘傳研究基金會等)地組織研究劉銘傳后,
有關劉銘傳的研究不但越來越深入,而且越來越有系統。縱觀劉銘傳在臺灣短暫6年(1884.05.24—1890.08.20)①。理應成為臺灣歷史上特筆大書的人物。他的豐功偉業實不在鄭成功之下。鄭成功光復臺灣,劉銘傳除了保全臺灣之外,還予以建設,近代臺灣的政治國防、經濟交通、文化教育,均在劉銘傳手中樹立規范,奠定了基礎②。因此,無論從臺灣歷史實際出發,還是從兩岸關系發展考慮;無論從劉銘傳的歷史地位界定,還是從現代社會發展的指標性意義。都有必要對劉銘傳進行放大而深入地研究。由于很多學者已經從軍事、經濟、“理番”政策等諸多方面對劉銘傳進行研究,并且多有獨到見解,本文試從劉銘傳的辭職現象入手,就其辭職的背后原因進行再思考。
我們知道,身為臺灣省首任巡撫的劉銘傳,曾一度想利用10年時間在臺灣大干一番,首先,在很多人對劉銘傳的戰功大加贊賞時,他自己確不屑一顧。“劉銘傳的知名,由于平吳(太平軍)、平捻,他之官拜直隸提督晉封男爵,也是此兩役的報酬。但是他自鄙這些戰功為不足道,將當時文牘,一以火之。因為這是消極的、破壞的內戰,不值得留念,今后的工作應是積極的、建設的、對外的。”從以上不難看出,劉銘傳一直是有遠大抱負、遠大理想的,這剛好印證了他出任臺灣省第一任巡撫后,積極推動經濟建設的原因。
其次,劉銘傳在出任巡撫后給清政府的奏折中,曾經立志,要使臺灣成為東南門戶,成為各省的模式,成為抵抗外來侵略的前哨堡壘。即:他所希望的“以一隅之設施,為全國之范。”正因為如此,他出任首任巡撫后,便立刻在臺灣掀起一片建設高潮,如他在臺灣建了全國第一條鐵路;創辦了第一個郵政局;架設第一個鐵路大橋——淡水大橋;第一個引進華僑資本;經營臺灣最大的煤礦——基隆煤礦。“縱使專心一志,經營十年,尚恐難收實效”。
但是劉銘傳并沒有當10年巡撫,只當了6年就被迫“辭官歸故里”。劉銘傳辭職的原因已多有學者論述。人們直接所見的表面情況是:一件事情——因為基隆煤礦開發問題引致清廷不滿,并遭受清廷嚴厲斥責處分“革職留任”。一個理由——因病請求開缺。就此離開清朝政壇,并于5年后,即1896年1月12日(光緒22年11月28日)病逝老家安徽六安九公山別墅——劉新圩。
有關劉銘傳辭職的幕后原因,很多學者在不同的評論中已有所涉及,但本人認為,導致劉銘傳最后堅決請辭的根本原因,一是他的身體確實有恙,二是他與朝廷以及幾位重臣關系的微妙變化促使他下決心遠走高飛。
有關基隆煤礦經營權問題
眾所周知,為了臺灣經濟建設,劉銘傳為臺灣開列了一連串建設項目,基隆煤礦是其計劃建設的重要項目之一。
基隆煤礦在劉銘傳到臺灣之前就已經開采,1866年由福州船政局創辦,1875年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楨奏請成立臺灣煤務局,得準后于1877年聘請英人臺軋(Tyzach)為礦師,并購新式機器,著手開采基隆老寮坑煤礦,1881年年產量達5.4萬噸,在腐敗的封建官辦體制約束下,經營管理紊亂,生產停滯不前,竟然連年虧損,年虧銀達十萬兩之巨,致使這個當時堪稱中國洋務運動期間出現的第一座近代化煤礦一直沒有辦好。
1884年6月底,爆發中法戰爭后,基隆煤礦被迫自毀,“以絕敵人窺伺之心”。戰爭結束后,劉銘傳便籌組重建礦山,恢復生產,再次進行開采。1886年2月,由當時天津的大商人張學熙投資承辦開采活動。張學熙因投資直隸的開平煤礦賺了大錢,因此也認為投資基隆煤礦有利可圖,并提出無須籌墊公款,降低官煤價格,以后政府可根據生產的發展酌收煤厘等條件。劉銘傳當即予以應允。出乎張學熙意料的是,由于煤礦礦井積水過深,開采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交通,張學熙私人資本有限,無力購置新式抽水機,僅以人工排水,開采面積大為減少,經營上仍遭虧折,在張學熙經營幾個月虧空數千兩后,實在無力再支撐下去,被迫稟請退辦。
主政臺灣的劉銘傳認為,煤炭為船廠、兵輪、鐵路、機器局所必需,是經濟發展之動力,當時洋務派辦的福州船政局和江南制造局等均需要臺灣出產的煤,因此,不能廢之不理。于是劉銘傳又親自出面,商同兩江總督、福州船政大臣合資經營,官商各半合辦。股權分配分別是:臺灣巡撫衙門、兩江總督衙門(南洋大臣曾國荃)、福州船政局(船政大臣裴蔭森)三方各湊2萬兩合為6萬兩作為官股,并委派候補知府張士瑜為總辦,作為官方代表;再招商民股6萬兩,共集資12萬兩,用以添置機器、雇傭外國技師等,并且聘用外國人參加管理,以及修建基隆碼頭直達礦廠的鐵路。就這樣官商合資于1887年2月“開局試辦”,礦山重新開辦后,“添購機器,雇用洋師,抽去礦中積水”,生產情況一度較好,“每日可出煤百噸”。但因運輸條件限制,企業獲利甚微。“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后,運致基隆海口,海濱浪大,難用駁船;旱道山路千余里,運腳太多,非造鐵路以利傳輸,煤務不能獲利。”但礦山資金有限,“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火車。”是年冬,因為無利可圖,商股見此情此景,為免致虧折逾多,決定退出,“稟請官收,另行籌辦”。張士瑜提出收回官辦,得到清政府批準。1888年1月,股權又全數被官股持有,基隆煤礦從此開始再次成為官辦煤礦。
官辦煤礦在進退兩難中經營一段時間后,遇到兩個棘手問題:一是虧損累累,引起兩江總督不滿;二是原有的礦井煤質已經開采完了,已經沒有投資價值,若想繼續開采,就必須再投資重新開采一個新礦井。“綜核出入,每月虧折銀三四千兩。據洋師察勘,非添本銀百萬,另辟新窯,不能獲利。”在兩江總督有怨言、臺灣地方政府資金有限、風險明顯存在(前面一直虧損)的情況下,剛好有英國商人愿意集資承辦開采新礦井。英國商人之所以希望“承包”基隆煤礦開采權,主要是因為當時臺灣民間開采煤礦的數量已經很大,1888年時,民營煤礦產量年產已達23000噸,官營煤礦產量只有17000噸,民營資本在煤礦開采中的優勢已經越來越明顯。
基于軍費開支和建設需要,劉銘傳決定放手讓英國商人承辦新礦。在英國駐臺北領事班德瑞的撮合引薦下,劉銘傳于是委派基隆煤礦礦務委員張士瑜與英商旗昌洋行的范嘉士談判,并在1889年6月與英國商簽訂了《英商范嘉士承辦煤礦擬立合同》(共11款),用今天的話說,就是簽訂了一個“意向書”,“擬立合同”規定:英商在臺灣選定二處作為開采煤礦的基地,在那里實行特別的政策,采取特別的做法,即在該礦的三英里內不準民人挖煤,由英商組織開采。 所挖煤山如系官地免給租,如系民地,秉公酌給地租。基隆八斗煤礦原有設備歸英商經理,所有已成的小鐵路火車,盡可借用以運煤,不取租銀,并由地方官在洋關邊撥出官地一段供修理碼頭和寄屯煤炭之需,如系官地,準免地租,如系民地,由關定額,按年納租。英商以14萬兩銀子(現銀7萬兩,其余7萬兩按月應撥煤價內扣除)抵償基隆八斗煤礦原有設備;每年以市價八折供應臺灣地方政府一千噸;英商每出口一噸,應刻稅負一角。英商可在煤區建造房屋或屯煤用房等,其用地,官地不納租,民地則官為轉租,照官價算給。煤礦開采期為20年,20年未到而該地煤已挖盡,亦即停止,不再遷移;20年限滿,該商即行撤退。平時由臺灣地方政府派兵并駐防煤礦中,以維護秩序;倘有中外戰爭,該礦應歸中國主政,并由中國保全,再由地方派官員駐礦,稽查出入,如有接濟敵煤,“查出照公議究”;如發生中英戰爭,該商應即暫退,待事平再接辦,礦中屋宇、機器設備等,由中國地方官保護。英商若將礦物頂與別國商人接辦,應先報中國地方官核準。臺灣地方政府準許英商招股設立公司,以從事經營基隆煤礦礦事。礦中工作人員,除工程師、督工和伙友外,其余均用華工,不準雇傭外國工人;中國生徒進礦學習技術,該礦宜優待,所在任其游歷,以期學業有臻。
劉銘傳之所以要把基隆煤礦經營權讓度給英商,他在光緒十五年(1889)六月二十二日給朝廷的奏折中說的非常清楚:“竊臺灣基隆煤礦自法人毀壞后,先經商人周學熙稟請承辦,旋以虧本乞退。經臣商同南洋大臣曾國荃、船政大臣裴蔭森并臺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另集商股銀六萬兩,共成本銀十二萬兩,于光緒十三年正月招股接辦。因舊礦產量不多,辦理年余,毫無利息,商稟官收。臣因閩洋官商輪船并船政制造各局需煤應用,欲罷不能,基隆礦局已成,未便廢棄,即于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另行接辦,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暫由臺灣捐輸存余項下籌撥歸還,傷派洋人瑪體蓀仿照商辦章程辦理,先后奏明在案。此礦在基隆八斗地方,開采年久,因法人之亂,停歇兩年,積水過深,機器具毀。數年以來,添購修復,較前用費更多。不料煤質已完,開采日絀,自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改歸官辦,迄今年余,綜合出入,每月虧折銀三四千兩。據洋師察勘,非添本銀百萬,另開新窯,不能獲利。臺灣經費支絀,官既無本,商股豈可再招?進退徘徊,適有英商范嘉士愿集本銀百余萬,來臺承辦,由英國駐臺北領事官辦德瑞引薦到臣。據稱已勘產煤二處,另開新窯,暫用八斗舊礦先行接開,愿嘗八斗煤礦機器官本十四萬兩,分期清繳,詳議章程十一條,開列前來。臣查臺灣產煤,系地方自然之利,官辦限于資本,不能擴充,且積習太深,驟難盡革。從前歲虧十萬兩,自臣經理以來,糜費雖少,每年仍虧銀四五萬兩。以臺灣彈丸之地,所入不敷所出,不謀補救,受累無窮。若由該英商承辦,不特官本可以收回,即以二十年計之,可免漏厄百萬。關稅并車路運資轉可得數十萬,利源既辟,商務更興,于地方民生所裨甚巨。所議章程十一條,臣再三推求,亦無后累。當派礦務委員張士瑜先立草合同,另繕清單恭呈御覽。事關中外交涉,應請傷下總理衙門會同戶部速議定奪。如蒙諭允,再由臣令英商畫押承辦。是否有當,理合恭折具陳。”
當劉銘傳把這個準備正式簽訂(畫押承辦)的合同呈報給清政府后,立刻遭至“詔旨申訴”,嚴責劉銘傳自立采煤章程,明確表示自能自辦。經過清政府嚴明政策和立場后,基隆煤礦在1890年(光緒16年)又回到政府懷抱,再次改為官辦煤礦。由于清政府根本無錢、無力開采,致使新礦井只落得紙上談兵,無法開采。劉銘傳并不死心,于是在1890年清廷處分后,是年7月又找商人蔡儉維、馮城勛、林元勝等,沿用過去“官商合辦”方式繼續承辦基隆煤礦,蔡儉維等人“情愿鳩資30萬元,與官合辦,為期二十年,官一商二,仍繳原礦本銀十二萬兩,承受礦存房屋機器,以十萬元為官本,其余按月繳煤扣除。”同時也規定:“官商共同經營,但礦務則全由商人主持,”“官不過問”。劉銘傳并決定該合作從1890年8月16日開始執行,“歸商接辦。”當這一要求呈報給清廷時,針對這一明明可行的計劃,清廷不但不支持,而且還嚴加斥責。總理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對劉銘傳的要求進行駁斥,其理由為:“招商承辦章程種種紕繆”,“商人承辦官礦,進退之柄理當操之于官。”戶部總署1889年8月20日復行指駁,嚴詔責其固執己見,率意徑行,并且給劉銘傳一個“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的罪名,以及給予“革職留任”處罰⑾。并于11月派委員安炳文接受基隆煤礦。劉銘傳官商合辦基隆煤礦的計劃再告破產。劉銘傳也從此開始常年告病假。
關于劉銘傳的病情
有評論認為,劉銘傳在基隆煤礦問題上用請病假的方式“以退為進”,是為了讓清政府接受他的方案,持此論者認為,用請病假方式表達對時局的不滿,是劉銘傳經常采用的政治手段。如1871年,他憤于清政府昏聵不公,托病辭職,閑居家中。1878年左宗棠帶兵收復新疆,但沙俄拒不歸還伊梨,西北形勢十分緊張,1880年劉銘傳奉詔赴京,以報效祖國、捐軀沙場決心晉見皇上,但到京后發現清廷一意求和,便馬上寫了一個病假報告,憤憤回家了。
但是,筆者認為,此次劉銘傳并不是用生病“待價而沽”,而是真的身體染恙。因為在他被開缺前,先后五次上奏請病假、開缺。
第一次是光緒十六年(1890年)四月二十日(5月)上奏《耳目具病請假一月折》,上奏曰:“臣素患目疾,今已十年。。。。。。到臺之后,軍事尤勞,兩耳并聾,時發時愈,多方醫治,左耳目具廢,右耳目尚賴保全。。。。。。今春三月,感受瘴濕,炳痢旬余。不料痢疾粗安,手足木麻,酸痛不止。右耳閉塞轉甚昔時。方就醫療,右目又加紅腫,下生云翳,上膜黑睛,閱看公文,昏花流淚,偶見僚佐,視聽具茫。”
朝廷照奏,給予1個月病假。
第二次是光緒十六年(1890年)六月初五(6月7日)又上奏《因病懇請開缺折》說:“醫治多方,手足麻木如故,耳閉日重,目瘴日深。端節以來,又增咯血,衷氣喘促,舉步奇艱。”
朝廷于7月21日準假3個月,毋庸開缺。
就在今次休假期間,上諭于8月20日給予“革職留任”處分。
第三次是光緒十六年九月初九(10月22日)又上奏《再請開缺折》:“不料痼疾已深,咯血不止,手足耳目,有甚無瘳。加以七月中旬寒熱并增,吐瀉具作,內虧外感,紛至沓來,飲餐具廢,肌膚銳減,顛連床褥,疼痛不支。。。。。。。偶一用心,咯血頭昏。”
朝廷今此仍然毋庸開缺,再次準假3個月。
第四次是光緒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月7日)又上奏《三請開缺折》:“內受損傷,咯血頭昏。午后潮熱橫生,外感煙瘴,左半耳目閉昏,手足木麻酸痛。日勞醫藥,不見微功。”
朝廷再賞假3個月,不允開缺。
第五次是光緒十七年(1891年)三月初四(4月12日)再上奏《四請開缺折》(《劉壯肅公奏議》卷一):“咯血日多,飲食日少,筋骨疼痛,坐臥不安。左目已盲。右目又生云翳,紅腫昏暗,咫尺不辨人形。皆由瘴濕過深,關竅阻塞,內虧外感,氣血難通,補瀉兩窮,群醫束手。”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1891年5月5日)上諭云:“劉銘傳奏,病仍未愈,懇請開缺一折。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著準其開缺,并開去幫辦海軍事務差使。”
6月4日,劉銘傳離開臺灣乘輪船回大陸。
從上述情況不難看出,劉銘傳確實生病,并且已到“左目已盲,咫尺不辨人形”的程度,對于一個55歲的老軍人來說,常年戎馬倥傯,奔波在臺灣各地,因病卷勤無可厚非。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清廷通過李鴻章連續五次電召劉銘傳“臨危受命”,劉銘傳皆因病無法遵命。“傳兩耳聾閉,左目早廢,僅剩右目一線之光,畏見風日。。。。。。如稍可撐持,公誼私情,斷不敢托詞推諉。”
與清廷大臣的微妙關系
在劉銘傳生病的同時,官場失意,也是他不愿繼續為朝廷效命的原因。基隆煤礦經營問題,表面上是朝廷不認同劉銘傳的計劃,而實際上是劉銘傳在朝廷失寵、不獲重用的標志。
首先讓劉銘傳心中不悅的是翁同和對他的態度
劉銘傳因煤礦經營權問題遭受清廷處分,是由翁同禾任戶部尚書的戶部發布的,而不是朝廷親自發布的詔書。有論者認為,由于翁同禾是中央的紅人,素與李鴻章不合,劉銘傳不僅是李鴻章同鄉,更是李的舊部,并且一直得到李鴻章的大力支持,煤礦一案剛好被翁同禾抓住把柄,借力使力,打擊李鴻章。
其實,在劉銘傳出任臺灣巡撫后,盡管他有大干一番事業的雄心壯志,如果沒有朝廷內諸位大臣的支持是寸步難行的,僅靠一個李鴻章,也并非事事順遂。他在建設臺灣的過程中,不但沒有被翁同禾勢力刁難,相反,在很多問題上,翁同和都給他大力支持。
1888年以后,清政府對劉銘傳的態度發生了明顯變化。1888年12月13日,清廷有意將言臣的謗書(檢舉信)發給劉看,其中已經隱含告誡之意⒀。1889年夏季以后,清政府對劉銘傳的公開指責明顯增多。“(劉銘傳)辦事殊屬粗率。著傳旨中傷”。慶清王奕誆等人攻擊劉銘傳“所稟章程尤有種種紕繆必不可行者。”等等。就在這一年,劉銘傳擬將基隆煤礦交英商承辦,被翁同和主政的戶部議駁不準,緊接著第二年(1890年),劉銘傳又將基隆煤礦改為官商合辦,戶部等照樣不準,并且還給了劉銘傳一個“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的罪名,以及給予“革職留任”處罰。
劉銘傳與翁同和的矛盾,有評論者把其說成是翁同和與劉銘傳的私人茅盾,而實際上,翁同和一直對劉銘傳支持有加,在基隆煤礦問題上之所以斥責劉銘傳,主要是因為劉銘傳的做法與清廷政策抵觸。翁同和只是維護清廷利益,與他和劉銘傳的個人關系無關。
再次是醇清王奕澴病逝對他的影響
劉銘傳之所以能夠在臺灣大刀闊斧改革,最主要的是得力于醇清王奕澴(言字邊)的支持,在劉銘傳主政臺灣幾年里,清政府內部一直是醇清王當政,醇清王時任總理海軍事務衙門,其規格高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醇清王屬于清廷當中當時比較開明正派的人物,并且對劉銘傳的事業頗為賞識,因此劉銘傳在臺灣推動各項改革時,醇清王都給予大力支持及便利。以至1890年醇清王奕澴在重病期間還詢問李鴻章:“省三近況若何?極望勿藥。關切之情,溢于言表。
劉銘傳發生基隆煤礦經營權事件時,醇清王已經不能視事,并且很快就在1891年1月(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去世。劉銘傳失此奧援,徒然孤立。遂在1891年1月7日堅決請辭(第三次),且辭意堅定。上諭仍不準其請辭,并且再賞假3個月。4月12日劉銘傳第四次上折懇請天恩開缺,回籍就醫,辭意非常堅定。5月30日清廷諭準其開缺。6月4日,劉銘傳離開臺灣乘輪船回大陸。
與光緒帝的關系
臺灣建省是清政府的主張,因此在建省之初,清政府給予大力支持和援助。光緒帝在光緒十五年二月親政后,“劉銘傳的倡議就幾乎得不到清帝的支持了。”光緒帝之所以不再支持劉銘傳,主要是因為光緒帝視劉銘傳為后黨一派。光緒帝對劉銘傳的支持程度由此可想而知。
劉銘傳心里明白,面對人數眾多的頑固勢力和其它反對力量,得不到朝廷中有力人物支持,必將一事無成。加上他名士味甚重,以“士為知己者死”為信條,朝廷和上司對他信任,則能效命疆場;當道者若處置不公,他則速速求退,高蹈遠去,去過閑云野鶴的生活。劉銘傳離開臺灣的主要原因是他本人的志向得不到伸展,寧可不干,也不愿屈居外行指使之下干事與愿違的事情。更何況已經身染多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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