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天價環保罰單被撤?程序正義與過罰相當缺一不可!東莞市某企業廠區內,露天堆放的廢切削液悄然滲出,穿過圍墻缺口流向外部土地。面對當地生態環境局開出的60萬元罰單,企業負責人龔先生滿腹委屈:“園區內直排廢水的企業都沒被罰,為何偏偏是我們?”更讓龔先生難以接受的是,此次污染事件源于極端天氣導致儲存設施意外泄漏,且公司發現問題后立即整改修復。在他看來,這一處罰既未考慮客觀因素,也未與其他企業行為進行均衡比較。
拆遷律師接手案件后,敏銳地發現這起“板上釘釘”的污染案件背后,隱藏著環保部門程序違法與處罰失衡雙重問題——正是這兩個關鍵點,最終讓天價罰單在法律面前轟然倒塌。
1、程序之殤:集體討論制度的法律空轉
在環境執法領域,“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是重大處罰決定的法定防火墻。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拆遷律師在案件審查中發現,案涉60萬元罰款的決策過程中,僅有一名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討論,其余參與者均為科室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這種人員構成明顯違反了“兩名以上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的法定要求,導致集體討論制度形同虛設。
這一程序漏洞并非孤例。在近年來的環境執法實踐中,處罰程序瑕疵已成為行政爭議的焦點。2023年第十三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上,專家學者們特別強調:“行政爭議解決的質效是司法體制改革與行政審判工作成功與否的試金石”,程序合法性正是檢驗執法質效的首要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7月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剛出臺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明確劃分了16類“輕微不罰”和13類“首違不罰”情形。雖然該政策不直接適用本案,但其體現的過罰相當理念對全國環境執法具有示范意義。
2、失衡的天平:過罰相當原則的司法考量
當程序正義失守,實體公正往往難以獨存。本案中,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的處罰決定在實體層面同樣面臨嚴峻質疑——處罰金額與違法情節嚴重不匹配。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然而案涉處罰決定卻呈現出三重失衡:
危害程度輕微:檢測報告顯示,泄漏的切削油污染物濃度極低,實際環境影響有限;
主觀惡性弱:污染主因是管理疏忽疊加極端天氣,企業無故意違法意圖;
整改及時徹底:企業發現問題后立即采取修復措施,消除污染后果。
更值得深思的是,選擇性執法問題在園區內普遍存在。律師調查發現,同一園區內多家企業存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廢水等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卻未受到任何處罰。這種執法不公不僅違背平等原則,更損害了環保執法的公信力。
對比近期環境違法案例,通海縣某工廠非法排污造成50余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被判處罰金并承擔刑事責任;隆安縣非法傾倒鋁灰渣案造成664萬元環境損失,五名責任人被判處實刑。相較之下,本案的60萬元罰單與違法行為明顯不成比例。
3、破局之道:律師團隊的制勝策略
面對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困境,拆遷律師構建了層層遞進的訴訟策略:
程序違法精準打擊:緊扣“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法定要求,揭露處罰決定形成的程序缺陷;
危害評估科學剖析:通過專業檢測報告,證明污染后果的有限性和可控性;
整改效果充分舉證:提供完整的修復記錄和整改證據,展現企業糾錯態度;
執法標準對比分析:收集園區內同類企業違法未罰實例,揭示執法不公問題。
這一策略精準呼應了當前司法實踐對行政裁量權的審查趨勢。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中確立的“誰行為,誰負責”原則,在本案中同樣具有參照意義——處罰決定的責任主體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律師團隊特別援引了王敬波教授在第十三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上的觀點:“需要凝聚法律共同體的智慧與力量,通過積極推進行政爭議溯源治理、優化行政爭議解決的格局”。本案訴訟不僅維護個案公正,更對規范環境執法裁量權具有普遍價值。
4、司法回應:判決背后的法治信號
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團隊的代理意見,作出具有示范意義的判決:
確認程序違法:生態環境局處罰決定未經合法集體討論程序,違反強制性規定;
否定處罰適當性:60萬元罰款未綜合考慮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違背過罰相當原則;
隱含執法指引: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時保持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
這一判決與近期環境司法實踐形成鮮明對比。2025年7月宣判的隆安縣鋁灰渣污染案中,法院對非法傾倒3500余噸危險廢物的行為判處實刑并追繳違法所得;通海縣廢輪胎加工廠污染案中,企業主被判處有期徒刑并承擔50余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相較之下,本案判決傳遞出重要司法態度:即使企業存在環境污染行為,行政機關的處罰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與比例原則。這種司法審查既是對執法權力的制衡,也是對營商環境的保護。
拆遷律師在勝訴后指出,此案揭示的環境執法困境恰是2023年行政法治論壇關注的焦點:當環保壓力與營商環境需求交織,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成為平衡公共利益與企業權益的關鍵支點。
隨著山西等地推出“輕微不罰”清單,環境執法正從“一刀切”走向精細化裁量。這60萬元罰單的撤銷,預示著一個新趨勢:環境監管的剛性權威,終將在程序正義與過罰相當的法治軌道上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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