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開設賭場罪在上海會怎么判刑
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或者建立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行為。近期上海警方抓捕了多起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案件,目前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在上海各區看守所。那么當家人涉嫌該罪名被拘留時,其涉案人員在上海將面臨怎樣的判決?家屬又能采取哪些做法呢。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在上海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這是針對一般情節的犯罪分子所設定的刑罰。
2、情節嚴重: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將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抽頭漁利數額巨大、賭資數額巨大、參賭人數眾多等。
開設賭場罪涉及以下四個行為之一,就可能入刑:
1、提供場所、設備、軟件供他人賭博;
2、拉人參賭、組局分成、分角色協作;
3、不賭但從中提成、盈利分賬;
4、開設線上賭博軟件、網站、APP等。
注意區分:“開設賭場”和“聚眾賭博”
1、聚眾賭博: 規模相對較小,成員相對固定,賭頭常利用人際關系組織,且賭頭通常也參與賭博。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特點。
2、開設賭場: 具有一定規模,參賭人員眾多,往往有內部組織分工(如記賬、發牌、望風等),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只要在特定時間地點,賭博活動就能進行。
如果家人因涉嫌此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建議家屬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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