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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因涉及特殊身份限制,一直是糾紛高發領域。北京一起案件中,兄妹之間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協議因買方是非農業戶口被認定無效,法院在處理返還問題時,依法對房款與房屋使用費進行了抵銷處理。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王芳(非農業戶口,賣方妹妹)
被告(反訴原告):王剛(賣方)、劉英(王剛妻子)
(二)事件經過
王剛與劉英在順義區某村有兩處農村宅基地房屋: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剛名下)和二號房屋(1995 年從弟弟王強處購得,登記在王強名下)。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芳與王剛、劉英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以 71 萬元購買上述兩處房屋及宅基地,賣方需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購房款支付方式為:2009 年王芳通過銀行轉賬給王剛 30 萬元,2010 年 10 月按王剛要求直接向王強賬戶支付 41 萬元(用于抵扣王剛購買王強樓房的款項),兩項合計 71 萬元。協議簽訂后,王剛于 2010 年 10 月交付一號房屋,10 月 12 日交付二號房屋,但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
王芳后續辦理過戶時被告知,因其是非農業戶口,不符合農村宅基地購買條件,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2024 年,王芳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議無效,返還 71 萬元購房款及利息。王剛、劉英認可協議無效,但辯稱 30 萬元是王芳對其照顧老人的補償而非購房款,僅認可收到 41 萬元房款,同時反訴要求王芳返還房屋及相關證件,并按每年 5 萬元標準支付 13 年 8 個月的房屋使用費 68.3 萬余元。
經查,王芳 2021 年才將戶口遷回該村,購房時確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認可房屋未實際居住,但王剛持有部分鑰匙并每年除草維護。另查明,王芳曾于 2024 年以民間借貸起訴王剛索要 30 萬元,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其請求,該案中王芳稱購房款僅 41 萬元,30 萬元為借款。
(三)爭議焦點
非農業戶口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購房款總額應按 71 萬元還是 41 萬元認定?
協議無效后,房款返還與房屋使用費應如何處理?
二、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的法律判斷
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
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限制: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王芳購房時為非農業戶口,不具備購買資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雙方協議因標的物(宅基地房屋)轉讓對象不符合法定條件,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過錯認定:王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非農戶口不得購買農房的規定;王剛明知對方身份仍出售房屋,雙方對協議無效均存在過錯。
(二)購房款數額的事實認定
法院對付款事實的審查:
書面協議的證明力:《房屋買賣協議》明確約定總價款 71 萬元,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作為定案依據。
付款行為的關聯性:2009 年的 30 萬元轉賬與 2010 年的 41 萬元付款,時間上與購房協議形成連貫鏈條,且王剛未能舉證證明 30 萬元系補償款或贈與款,應認定為購房款組成部分。
訴訟陳述的矛盾處理:王芳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關于 30 萬元為借款的陳述,與其在本案中主張該款為購房款的說法矛盾,但結合協議約定和付款憑證,法院采信 71 萬元總房款的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則
法院對返還義務的處理:
雙務返還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王剛需返還購房款,王芳需返還房屋及權屬證明(包括兩份集體土地使用證及王剛與王強的購房協議)。
使用費與利息的抵銷:王芳自 2010 年占有房屋至今,應支付合理使用費;王剛占用購房款期間產生的利息亦應返還。法院認為兩者性質均為占用期間的損失,可相互抵銷,抵銷后僅需返還本金。
使用費標準的調整:考慮房屋實際未居住、主要用于閑置的情況,法院未完全支持王剛主張的每年 5 萬元標準,而是通過利息與使用費整體抵銷的方式平衡雙方利益。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王芳與王剛、劉英 2010 年 10 月 10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王剛、劉英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王芳購房款 71 萬元;
王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王剛、劉英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王剛與王強 1995 年 3 月 12 日簽訂的協議書原件;
駁回王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和王剛、劉英的其他反訴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風險警示
身份資格的核心審查: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前,務必確認自身是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房的協議必然無效,切勿輕信 “可過戶” 承諾。
合同無效的后果預見:此類交易不僅無法獲得產權,還可能因返還問題產生糾紛。本案中雖返還房款,但 14 年的資金占用成本未獲支持,買方實際損失顯著。
替代方案的合法選擇:非本村村民確需使用房屋的,可通過租賃方式解決,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避免因買賣無效導致損失。
(二)交易憑證的規范留存
書面協議的明確約定:房屋交易應簽訂完整書面合同,明確價款構成、支付方式、房屋狀況及違約責任,本案協議因未明確付款細節導致價款爭議。
付款憑證的完整保存:所有款項支付需保留銀行轉賬記錄、收款收據等憑證,注明款項性質為 “購房款”,避免與其他款項混淆。
權屬證明的核實留存:交易前應核實房屋權屬證明,確認賣方為合法權利人,本案二號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增加了交易風險。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返還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無效后,雙方應同時履行返還義務,買方返還房屋的同時,賣方應返還房款,避免單方履行后權益受損。
損失承擔的過錯劃分: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買方對身份限制明知的,可能無法獲得全部利息賠償;賣方明知無權出售仍交易的,可能需承擔更高比例損失。
抵銷規則的合理運用:房款利息與房屋使用費可依法抵銷,當事人可在訴訟中主張此項權利,減少執行環節的麻煩。
(四)親屬間交易的特殊注意
書面約定的必要性:親屬間交易更應注重書面形式,避免因 “人情往來” 忽視法律形式,本案兄妹間的款項性質爭議即因缺乏明確約定導致。
財產區分的清晰化:借款與購房款應明確區分,通過借條、收條等書面文件固定性質,避免事后舉證困難。
爭議解決的理性態度:親屬間糾紛應優先協商,協商不成需及時訴訟,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滅失或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判決再次明確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房協議無效” 的裁判規則,警示當事人尊重農村宅基地的身份屬性,通過合法方式處理房屋使用需求,在交易中注重證據留存,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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