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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時有發生。北京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在無力償還借款利息且債務即將到期時,將名下房產無償贈與父親,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法院最終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浩
被告:李軍(借款人)、李建國(李軍父親,受贈人)
(二)事件經過
孫浩與李軍系朋友關系。2022 年 3 月 29 日,李軍因經商需要向孫浩借款 90 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 1%,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簽訂后,孫浩于當日向李軍轉賬 80 萬元,2022 年 10 月 13 日又支付 10 萬元,履行了出借義務。
起初幾個月,李軍基本能按月支付利息,但自 2023 年 2 月起開始拖欠利息。孫浩在催款過程中發現,李軍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將其名下位于大興區黃村鎮某小區三號房屋無償贈與父親李建國,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孫浩認為,李軍在無力支付債務利息且面臨大額債務到期的情況下,將重大財產轉移給親屬,嚴重影響其債權實現,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李軍名下,并要求李軍支付律師費 10 萬元及保全保險費 1000 元。
李軍及李建國辯稱,孫浩支付的 90 萬元實為項目投資款而非借款,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正在仲裁審理中,尚未確定。三號房屋實際由李軍母親張桂英于 2000 年出資購買,2013 年雖登記在李軍名下,但李軍未支付房款,家人曾簽訂協議明確房屋實際產權人為張桂英,此次贈與實為將房屋返還實際權利人,并非無償轉讓財產,未損害孫浩的債權。此外,孫浩主張的律師費等缺乏依據,不應支持。
經查,三號房屋 2013 年 3 月登記在李軍名下,為單獨所有;2023 年 11 月 7 日通過贈與方式變更登記至李建國名下。孫浩已就借款合同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過程中李軍認可借款事實。
(三)爭議焦點
孫浩與李軍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李軍將三號房屋贈與李建國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轉移財產,影響孫浩債權實現?
孫浩主張撤銷贈與合同并要求支付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的請求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債權債務關系的認定
法院對債權合法性的審查:
借款合同的證明力:孫浩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條》《收條》及轉賬記錄,能夠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且孫浩履行了出借義務。李軍在仲裁過程中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雖主張款項實為投資款,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借款合同的效力。
債權的確定性:盡管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正在仲裁審理中,但現有證據已能證明債權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李軍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債務到期后亦未償還本金,孫浩作為債權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投資關系的抗辯不成立:李軍主張款項為投資款,但未能提供投資協議、股權證明等證據,其關于 “名為借款實為投資” 的抗辯因缺乏事實依據,未被法院采信。
(二)贈與行為的性質判斷
法院對惡意轉移財產的審查:
無償轉讓財產的認定:李軍將三號房屋無償贈與李建國,未收取任何對價,屬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 “無償轉讓財產” 行為。該行為導致李軍責任財產減少,削弱了其履行債務的能力。
影響債權實現的認定:李軍在拖欠利息且債務即將到期的情況下轉移房產,主觀上具有逃避債務的惡意。三號房屋作為李軍的重要財產,其贈與行為直接導致孫浩的債權難以實現,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實際產權人的抗辯不成立:李軍主張房屋實際產權人為其母親張桂英,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根據不動產登記公示原則,三號房屋登記在李軍名下,應認定為李軍的合法財產,其贈與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的抗辯缺乏事實依據。
(三)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院對債權人撤銷權的審查: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孫浩作為債權人,其債權合法有效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已成立;李軍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務履行期內;該行為導致李軍責任財產減少,影響了孫浩債權的實現。上述要件均已滿足,孫浩有權行使撤銷權。
必要費用的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孫浩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費 10 萬元及保全保險費 1000 元,屬于合理必要費用,應由李軍承擔。
贈與合同的效力后果:李軍與李建國簽訂的贈與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李建國應將房屋返還李軍,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撤銷李軍與李建國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簽訂的關于大興區黃村鎮某小區三號房屋的贈與合同;
李軍、李建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三號房屋恢復登記至李軍名下(相關稅費由李軍負擔);
李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孫浩律師費 100000 元及保全保險費 100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債權人的權利保護策略
債權的及時確認:出借資金時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明確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保留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確保債權合法有效。
財產線索的密切關注:在債務履行期間,應關注債務人財產狀況,發現其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跡象時,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撤銷權的依法行使: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權益。
(二)債務人的合法履約義務
財產處分的審慎性:債務人在負有到期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不得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包括無償贈與、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否則可能面臨贈與或交易被撤銷的風險。
債務履行的誠信原則:債務人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確有困難的應與債權人協商解決,而非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責任,否則需承擔撤銷贈與、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
家庭財產的清晰界定:家庭成員間的財產贈與應基于真實意愿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避免通過虛假贈與轉移財產,否則贈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三)撤銷權行使的實務要點
證據的充分收集:債權人需提供證明債權合法存在、債務人財產處分行為及該行為影響債權實現的證據,包括借款合同、轉賬記錄、財產登記信息等。
行使期限的嚴格遵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債權人需注意時效問題。
必要費用的合理主張: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費、保全費等必要費用,可要求債務人承擔,應保留相關票據作為主張依據。
(四)不動產贈與的風險防范
贈與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贈與房產前,贈與人應確保對房產享有合法處分權,不存在權屬爭議,且贈與行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登記手續的規范辦理:房產贈與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但需注意贈與人的債務狀況,避免因惡意贈與導致登記被撤銷。
實際權利人的權益保護:如房產存在實際權利人,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歸屬,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避免因名義產權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引發糾紛。
本案判決明確了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的裁判規則,警示債務人應誠信履行債務,不得通過轉移財產逃避責任,同時也為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法律指引。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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