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罪犯,能否減刑?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茅橋地區檢察院依法就周某某是否符合提請減刑條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
廣西壯族自治區茅橋地區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圖片來源:茅橋地區檢察院)
2010年5月至2018年1月,周某某成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1.1億元。2018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5萬元,與同案犯共同退賠80名被害人經濟損失7000余萬元。然而,直至監獄擬為其提請減刑時,這筆巨額退賠仍未履行。
“刑罰執行機關認為,周某某服刑期間積極接受教育改造,雖然沒有退賠被害人損失,但主要原因在于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根據其服刑期間認罪悔罪等表現,建議對周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泵虻貐^檢察院檢察官邱香告訴記者,他們調查后有了新發現:該罪犯在服刑期間,不積極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且其陳述的用涉案贓款購買的房產及車輛歸屬、去向與執行法院查控情況不一致,不能說清贓款去向。
“退賠情況直接關系到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邱香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依法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出示了周某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材料,并重點圍繞其未積極退賠的事實、可能存在的財產線索調查情況,以及該行為反映的悔罪態度進行了闡述。
聽證員經認真評議,一致認為:周某某所犯罪行屬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涉及眾多被害人,社會危害性大;其長期未履行巨額退賠義務,未能有效修復被其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茅橋地區檢察院最終采納聽證員意見,于日前依法向監獄發出減刑征求意見反饋函,監督其對周某某不予提請減刑。
來源 | 廣西檢察院
編輯 | 劉巖
審核 | 田驍
投稿 | tx3053911(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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