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根據軍委命令,解放軍審計署由總后勤部劃歸中央軍委建制,在軍委領導下主管全軍審計工作,直接對軍委負責并報告工作。2016年1月,軍委機關調整組建任務基本完成,原先的解放軍四總部即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被撤銷,取而代之的則是軍委15個職能部門,其中就包括正軍級的軍委審計署。
當時,國防部是這么介紹軍委審計署的職責作用以及軍隊審計監督改革舉措的:“1、軍委審計署主要履行軍隊審計監督職能,組織指導全軍審計工作。2、改革審計監督體制,全部實行派駐審計,增強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更好發揮審計監督效能。”
軍委審計署成立運行沒多久,緊接著軍委便對既有的《軍隊審計條例》進行了調整修改;2016年12月底,修訂后的《軍隊審計條例》正式發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共設11章77條,涵蓋軍隊審計監督體制、審計職權、審計事項、審計程序和審計工作制度等各個方面,很好的體現了當時軍改形勢下的軍隊審計工作要求和前進方向。
2016年版《軍隊審計條例》有多個亮點,至今令小圣印象深刻,同時也為軍隊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第一個亮點是實行統一審計:軍隊所有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各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都要接受審計監督,同時鑒于改革后武警部隊審計機構全部撤銷,對武警部隊的審計監督工作由中央軍委審計署統一負責,所以《條例》明確了對武警部隊所有單位和各級領導干部的審計要按照對軍隊單位和領導干部審計的規定執行。
第二個亮點是實行區域設置、統管統派的審計監督體制:中央軍委審計署及其直屬、派駐審計機構在中央軍委領導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修訂后的《條例》將各級黨委、領導的職責由原先的領導本單位審計工作,調整為支持配合審計機構工作,以及抓好問題整改、問責和審計結果運用。例如,軍委審計署向五大戰區都派駐了審計組,各駐戰區審計局分別下轄相應的地區審計中心,均是實行派駐審計、垂直管理、獨立履職。
第三個亮點是科學構建了各級軍隊審計力量及其職責范圍:《條例》明確,中央軍委審計署及其所屬的直屬審計中心和駐戰區審計局、駐戰區審計局所屬的地區審計中心,按照規定的監督對象范圍開展審計工作,下級審計機構對上級審計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上級審計機構可以將其監督對象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構也有權對下級審計機構監督對象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審計。審計方式包括就地審計、報送審計、聯網審計、跟蹤審計等,審計結果、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可在保守軍事秘密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者公布。
2016年修訂的《軍隊審計條例》在實施多年后,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效果和成績。但為了進一步適應軍隊發展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全面把握新形勢下的軍隊審計工作的總體要求,更好發揮審計監督服務作用、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高質量發展,《軍隊審計條例》于2024年6月再次進行了修訂,并于2024年7月1日起予以施行,條例共8章75條。當時,國防部在例行記者會上對外介紹道:修訂發布新的《軍隊審計條例》是持續加強審計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特別是對于提高軍費管理使用效益、進一步規范財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完善后的《軍隊審計條例》明確軍隊審計工作要立足經濟監督定位,增強政治屬性和政治功能,突出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全面覆蓋、問題導向、查治一體的原則,并進一步規范了軍隊審計工作、強化了審計監督作用、拓展了審計職能,同時也為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再添一道強有力的制度屏障。當然了,在《軍隊審計條例》修訂完善的過程中,始終牢牢把握著“權責對等”這個大方針、總原則,既賦予軍隊審計人員必要的履職權限,又強化了對審計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并且在明確審計對象責任義務的同時還向其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渠道,從而真正發揮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而在經過多輪的審計機構改革和《軍隊審計條例》修訂后,我軍已經構建了完善的審計監督任務體系,大幅提升了審計質量和效能,使得各類審計有關事項都實現了細化優化,并建立健全與其他監督部門的貫通協同、抄告問責等制度機制,從而形成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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