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移動源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移動源環境違法行為,大連市生態環境局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形式,加大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力度,對違法行為形成震懾。7月24日,該局通報三起涉移動源違法典型案例。
一、大連某運輸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案
2024年11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在中山區開展柴油貨車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大連某運輸有限公司所屬的號牌為遼BM×××3貨運車的尿素控制單元線路斷開。經詢問,該公司為節省尿素使用,擅自拆斷相關線路,導致該車污染控制裝置失效。
該運輸公司擅自拆除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依據《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的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恢復裝置運行,同時予以行政處罰。
二、于某使用超過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2024年5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甘井子區某施工場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檢查,發現1臺叉車正在進行裝卸作業,并有明顯黑煙冒出。經調查,該叉車為于某所有,按照《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經現場檢測排放污染物超標。
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于某對叉車進行維修保養,保證達標排放,同時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三、付某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2024年5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中山區某施工工地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發現施工現場有1臺挖掘機正在施工作業。經核實,該挖掘機為付某所有,環保登記編碼為國Ⅰ排放標準,違反了《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的相關規定。
付某的行為違反了《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對高排放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區域限行、限用措施。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制定高排放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和限制使用的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依據《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并責令撤場。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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