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東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同時,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辦法自今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
機動車保有量超過400萬輛的東莞,“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南都資料圖
據介紹,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銷售和租賃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東莞實際,制定該辦法。
根據辦法,東莞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以下簡稱“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銷售和租賃適用該辦法。辦法還提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建設單位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須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及現售備案證書。在房屋銷售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車位、車庫租售總體方案,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銷售價格區間等內容,在商品房銷售時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附件中載明。
辦法還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通過多種書面方式通知業主,并根據商品房銷售時公示的車位、車庫租售總體方案,制定車位、車庫租售具體方案,并進行公示。建設單位應以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停放汽車需要為基本原則,根據車位、車庫租售方案,公平、公開地開展租售活動。對擬購買或租用車位、車庫的業主,建設單位應做好資格審查工作。
根據項目可售車位、車庫配比情況,可售車位、車庫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可售車位、車庫配比大于1:1的,則分為兩輪銷售。第一輪銷售時,每套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第一輪銷售時間應不少于180天。
第一輪銷售結束后,建設單位在保證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車庫的前提下,可對剩余未售出的車位、車庫開展第二輪銷售。建設單位應制定第二輪車位、車庫租售方案,并進行公示。本輪車位、車庫租售方案應說明本建筑區劃內可售房屋和可售車位、車庫套數情況以及已售、未售套數情況,當前可以出售、出租的車位、車庫數量等情況。第一輪未購買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單套房屋業主當前持有不超過1個車位或車庫的,可在本輪銷售中增加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
根據辦法,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銷售時間已滿3年的,建設單位在扣除未銷售房屋預留相應數量的可售車位、車庫后,可將剩余未售出的車位、車庫進行銷售,業主可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車位、車庫。本輪銷售應優先滿足未購買車位、車庫業主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的需求。本輪銷售中,車位、車庫的銷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主調整制定。
在首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求,尊重車位、車庫權益人意愿,以及不影響物業管理和治安環境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決定后,建筑區劃內停車設施可向社會共享,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
辦法還稱,東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租售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車位、車庫租售的建設單位,約談其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有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黃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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