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東莞車位租售新規落地!
重點劃給你
劃重點:
【基本原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出售條件】建設單位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須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及現售備案證書。
【房屋銷售階段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車位、車庫租售總體方案,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銷售價格區間等內容,在商品房銷售時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附件中載明。
【一般銷售規定】根據項目可售車位、車庫配比情況,車位、車庫銷售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可售車位、車庫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二)可售車位、車庫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進行兩輪銷售。
【出租規定】建設單位擬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的,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車位、車庫情況。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建筑區劃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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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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