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25日電 (記者 張素)25日,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并發布9個嚴格區分失信、失能被執行人強化信用修復典型案例。此舉旨在強化區分“失信”與“失能”相關工作,持續提升失信懲戒工作的靶向性、精準度和便捷性,指導各地人民法院嚴格規范公正適用失信懲戒制度,把信用懲戒聚焦到對少數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上來。
失信懲戒制度是推動執行工作發展的重要舉措。實踐表明,其在有效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解決執行難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數據顯示,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來,截至今年6月30日,累計有1710萬人次迫于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壓力自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024年以來,最高法立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指導全國法院扎實開展“失信”與“失能”分類管理相關工作,在嚴厲打擊嚴重失信行為的同時,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人員紓困解綁,幫助“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走出債務困局,回歸正常生活。
2024年,全國法院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45.7萬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同比增長35.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數十年來首次下降。
“失信懲戒工作整體呈現‘減存遏增、標本兼治’的良好態勢。”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指出,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問題依然突出,人民法院仍需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對于存在惡意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強化失信懲戒,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
最高法同時強調,要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在審查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通過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核實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綜合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失信情形。
對于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充分考量其是否具有失能的情形,杜絕不區分實際情況的機械執法和簡單粗放執法,避免將“失能”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此次發布的蔣某忠等與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中,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由于生活陷入困境,屬于客觀上無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通過執行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最終實現案結事了,兼顧了執行的“力度”與“溫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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