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
車位、車庫的出租、出售行為
昨天(7月24日)
東莞市住房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
車位、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新政明確了
車位、車庫不得只售不租
分輪銷售保障業主優先權
具體我們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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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只售不租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銷售前雙公示制度
房屋銷售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車位、車庫租售總體方案,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銷售價格區間等內容,在商品房銷售時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附件中載明。
車位銷售前1個月: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通過函件、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書面方式通知業主,并根據商品房銷售時公示的車位、車庫租售總體方案,制定車位、車庫租售具體方案,明確車位權屬、分布、價格、銷售方式等細節,在建筑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
分輪銷售機制
可售車位、車庫配比≤1:1時:每套房屋限購1個車位或車庫。
可售車位、車庫配比>1:1時:第一輪:限購1個/套,銷售期≥180天;第二輪:首輪未購業主優先,每套可增購1個(總持有≤2個)。
滿3年項目特殊規則銷售:滿3年的項目,扣除未售房屋預留的車位或車庫數量后,剩余的可面向業主按需銷售,優先保障無車位或車庫業主購買1個。
出租優先保障業主
建設單位擬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的,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車位、車庫情況。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建筑區劃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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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
車位、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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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東莞陽光網、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方+客戶端
編輯 | 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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