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期
點擊圖片查看欄目合集
朋友相聚,舉杯暢飲本是樂事,但若杯中物竟是假酒,該如何維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一起涉某品牌白酒的產品責任糾紛,二審認定某食品經營部銷售假冒某注冊商標白酒的行為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食品經營部需承擔退還消費者購買價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快到每年小林和朋友們相聚的日子,小林準備組織大家小酌幾杯,他來到小張食品經營部,詢問了貨架上擺放的某品牌白酒。回家后,小林在網上查詢后,心中認定某品牌白酒就是最適合跟朋友們小酌幾杯的酒水。
幾天后
小林再次來到該食品經營部,以1720元的價格買了4瓶某品牌白酒。可當小林滿懷激動地把酒放上桌時,一旁細心的朋友發現包裝好像不太像真酒,建議還是不要喝了。為保險起見,小林沒有打開這4瓶白酒。飯局結束后,小林通過某品牌白酒的公司官網和電話查詢,發現自己所購的白酒真的是假酒,便致電該區的知識產權局投訴舉報。
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小林的舉報電話之后,便到小張食品經營部查處了同批其余假酒,共計 21 瓶。小張食品經營部以標價 430 元/瓶的價格將這些假酒置于貨架用于銷售,經商標權利人辨認為侵權商品,責令小張食品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予以罰款。
小林又特意購買了一本《食品安全法》,在仔細研讀之后發現,小張食品經營部這種售假的行為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于是,小林將小張食品經營部告上法庭,要求其退一賠十。
小張食品經營部同意“退一”,但拒絕“賠十”。理由是食品經營部也是在有權威的第三方平臺購買,其并不知道這批酒是假酒,且小林在買酒之前先后兩次出入門店,顯然不是一個正常的消費者,并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習慣,極有可能是以訴訟牟利的“職業打假人”。因此,小張食品經營部主張,雖然這批酒被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假冒商標產品,但并不一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小林應當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某品牌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否則小張食品經營部沒理由“退一賠十”。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消費者小林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僅判決小張食品經營部退還小林購酒所支付的價款1720元。小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
根據某區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小張食品經營部被沒收的某品牌白酒是其從他處以 6,836 元的總價購入 38 瓶(酒精度 52°,凈含量 500ml),即每瓶單價為 179 元,故其對所銷售的白酒購入價顯然低于市場價是明知的。小林雖先后兩次進出門店,但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購買4瓶白酒的行為有別于正常消費,小張食品經營部的主張缺乏依據。
小張食品經營部表示通過網絡購買且購買前并未與出賣人進行過直接聯系,其對所購買白酒的真實品質與生產來源并不清楚,小張食品經營部亦無法證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小張食品經營部作為食品的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張食品經營部承擔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長李興指出,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生產者“制假”、經營者“知假售假”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可知,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對食品符合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若經營者主張消費者系“知假買假”,則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銷售假冒食品,不僅侵犯知識產權,更嚴重威脅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一旦被認定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須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責任。這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決維護,更是對構建安全、誠信市場環境的司法保障。經營者必須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對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誠信經營,共同守護食品安全底線。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為化名)
文:王長鵬 杭金瑋
值班編輯:卜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