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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以租賃為名行借貸之實的行為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時,更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北京一起因虛假房屋租賃合同引發的返還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合同因違反政策無效,結合雙方過錯及實際占用情況,最終判決部分返還涉案款項。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
被告:趙剛、趙麗(夫妻關系,趙剛之子為趙鵬)
(二)事件經過
趙剛與趙麗系夫妻,二人共同擁有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2018 年 8 月 20 日取得不動產權證。2020 年 1 月 22 日,趙剛(出租人)與陳明(承租人)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出租給陳明,租期 20 年(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40 年 1 月 21 日),租金 40 萬元一次性支付。當日,陳明向趙剛轉賬 40 萬元,趙剛將房屋產權證交予陳明。
2022 年 5 月,因案外人孫某與趙剛、趙麗、趙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號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2023 年 5 月,法院責令房屋占有人遷出,陳明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24 年 2 月,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租賃關系,《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駁回陳明全部訴求。
后陳明訴至法院,要求趙剛、趙麗返還 40 萬元并支付利息,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趙剛、趙麗辯稱:雙方實為借貸關系,實際借款人是兒子趙鵬,40 萬元到賬后當日轉給案外人李某 23.2 萬元,剩余 12 萬元轉給趙鵬;陳明曾實際占用房屋出租,且趙鵬已償還部分款項,不同意全額返還。
(三)爭議焦點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趙剛、趙麗應返還的款項金額如何確定?
陳明主張的利息損失及保全保險費能否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
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
租賃關系的真實性存疑:陳明一次性支付 20 年租金不符合日常租賃交易習慣,且由承租人持有房屋產權證亦不合常理,結合執行異議之訴生效判決,可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租賃關系。
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趙剛、趙麗主張 “名為租賃實為借貸”,但未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約定等直接證據,其提交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款項流向,無法證實借貸合意,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違反政策性規定: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房僅限自住,不得出租、出借。無論雙方真實意圖是租賃還是以租賃為擔保的借貸,均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故《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二)款項返還的責任劃分
法院對返還金額的審查:
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有過錯的一方需賠償損失,各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責任。本案中,雙方明知一號房屋為經濟適用房仍簽訂租賃合同,均存在過錯。
實際占用的扣減:陳明自述曾占用一號房屋,結合房屋被查封前的占用時間,應適當扣減相應費用,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轉賬流水的關聯性:趙剛主張向李某轉賬 23.2 萬元系返還借款,但未證明該轉賬與陳明的關聯性,且轉給趙鵬的 12 萬元屬于其家庭內部資金支配,不能對抗陳明的返還請求,故該抗辯不成立。
(三)利息及費用的合理性判斷
法院對附加請求的審查:
利息損失的不予支持: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陳明主張的利息損失屬于擴大損失,根據過錯相抵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保全保險費的承擔:保全保險費并非訴訟必要支出,且無合同或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趙剛、趙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陳明 33 萬元;
二、駁回陳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經濟適用房的交易風險警示
政策性住房的特殊限制: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等政策性住房受嚴格監管,出租、出借、違規交易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被收回房屋。產權人應遵守 “自住” 原則,避免因小失大。
權利憑證的保管:房屋產權證是重要物權憑證,不應隨意交予他人,避免被用于虛假交易或擔保,本案趙剛將產權證交予陳明的行為增加了風險隱患。
(二)虛假合同的法律后果
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風險:以租賃形式掩蓋借貸目的的 “以租代借” 行為,可能因缺乏真實合意被認定無效,出借人無法通過租賃權保障債權,借款人亦可能因合同無效喪失抗辯依據。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主張借貸關系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約定、還款記錄等完整證據鏈,僅憑轉賬記錄和口頭陳述難以認定事實,本案趙剛因證據不足未能證明借貸關系。
(三)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
雙方過錯的自負原則:交易中明知行為違法仍參與的,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本案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和實際占用情況酌定返還 33 萬元,既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否定,也兼顧了公平原則。
損失擴大的避免: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應及時止損,避免因持續占用、拖延訴訟等行為擴大損失,否則可能承擔更多責任。
(四)訴訟請求的合理主張
利息與費用的舉證:主張利息需證明對方存在單方過錯,主張保全保險費需提供合同約定或法律依據,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本案陳明因缺乏依據未獲支持。
金額主張的合理性:起訴時應結合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調整請求金額,避免因過高主張導致訴訟費損失,本案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減返還金額,提示當事人理性維權。
本案判決明確了經濟適用房違規交易的法律后果,警示市場主體應遵守政策性住房管理規定,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資金往來和房屋使用,避免因虛假合同引發糾紛。同時也提醒當事人,交易前需審查房屋性質,留存完整證據,明確權利義務,降低法律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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