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人單位在實施管理舉措的過程中,對于勞動者形式不一的違規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用工管理。
網友咨詢:
員工頻繁遲到,公司能否開除?
徐潔律師解答:
員工經常遲到,公司解雇是否合法,取決于具體情況。
如果員工的遲到行為屬于“經常性遲到”,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公司應該關注員工的個人情況和客觀因素,如交通擁堵、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遲到。對于這些情況,公司應該給予員工更多的理解和寬容。
徐潔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未按照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徐潔律師
浙江金道(衢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從事刑事法律工作近20年,有10余年檢察工作經歷,執業期間辦理多起撤案、不起訴、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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