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以下簡稱禁限清單)放寬的兩類貨物相關業務監管要求和有關程序。
《監管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在“一線”進出口按現行禁限清單管理,并對部分貨物進口執行例外措施。
辦法中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分為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以下簡稱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維修貨物)。對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實施清單管理,清單指禁限清單中《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清單外貨物按現行規定執行。
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方面,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僅限最終用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自用,不得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到內地。進口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的企業應當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最終用途作出承諾,并接受核查。對于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企業進口時,無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海關設立電子賬冊,并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實施監管。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銷往國(境)外時,企業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滅失以及長期使用后報廢或不再具有價值的,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解除監管后不得繼續使用。
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對辦法所稱的保稅維修貨物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監管辦法》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按辦法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日報 編輯:王彩玉 審核:陳鐘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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