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一場無聲的退贓大會在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公安局舉辦。在大會中,公安機關將王某詐騙的39名聾啞人1250余萬元進行了退還。
我們知道,詐騙案件到追回贓款難度很大。一般情況下,即便抓到詐騙分子,贓款都可能被其揮霍而無法追回。本案中,公安機關是如何追回了全部贓款呢?
原來,本案的詐騙分子王某編造其正在投資建設一種鑲嵌黃金的龍椅家具項目缺少資金,如投資后可獲得十倍利潤的理由,對幾十名聾啞人進行詐騙,詐騙金額高達1250萬余元。
而王某詐騙錢款后將款款項購買了彩票,好巧不巧,王某買的彩票居然中了大獎1450萬元,王某將其中1300萬元轉入女友賬戶。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立即對王某女友賬戶中的錢款進行了凍結。
那么說,被害人被詐騙的錢款全部被追回了,被害人并未受到損失。王某還構成詐騙罪嗎?
答案是肯定的。王某仍然構成詐騙罪!
一、王某在取得詐騙款時已經屬于詐騙罪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那詐騙罪何時既遂?目前“占有說”是司法界與學界所采的主流學說,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詐騙罪既遂認定的標準,該說認為,對詐騙罪基本犯的既未遂形態的區分應該以行為人是否已經實際占有公私財物,對公私財物無合法根據的占有達成的同時即構成詐騙罪的既遂。
詐騙罪的行為邏輯結構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
也就是說,王某通過編造投資事由對幾十名聾啞人進行詐騙并取得1250余萬元詐騙款項時,王某已經完成詐騙罪的既遂,事后退贓的行為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二、39名聾啞人雖無損失,但王某仍然構成詐騙罪。
我們知道,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為目的。那么,本案中,被害人的錢款全部被追回是不是就說明王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不是的。
前面提到,只要行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錢款就已經完成了詐騙罪的既遂。也就是說,王某取得被害人財產時就已經實現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退贓行為不影響王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實現。
退一步講,王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購買彩票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如果認為中了獎退賠了就不是詐騙,不中獎就是詐騙,這不是變相的鼓勵行為人去詐騙嗎?
三、退贓行為雖不能免罪,但可以在量刑上獲得減輕處罰。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因此,退贓被追回,雖不能免除王某的犯罪,但可減輕其刑罰。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不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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