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6日,小劉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后,由于該案件仍需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對小劉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變更后,小劉的家屬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認為公安機關在小劉的監視居住期滿后應該解除強制措施將小劉釋放。
那么公安機關可否對采取監視居住期滿后的當事人再變更為取保候審呢?
一、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一般是對符合逮捕條件但因特殊情況不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一般是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監視居住期滿后能否變更為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公安部《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滿后能否轉取保候審”問題》的答復意見,以及公安部對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監視居住期滿后能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問題》的批復內容,我們可知,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對于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確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取保候審,但是不得未經依法變更就轉為取保候審,不能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也就是說,監視居住后如因偵查需要,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但變更需滿足三個前提,一是案件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二是必須依法定程序變更,不得未經依法變更就轉為取保候審;三是,因偵查需要才變更,所以變更后不能中止對案件的調查。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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