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犯了罪,孩子就一定不是好人嗎?顯然答案是否定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不管孩子多么優秀,只要父母有犯罪記錄,就會影響參軍、考公務員、進入重要崗位等——這是在用事實表明,是的,家長犯了罪,孩子難逃脫。
針對上述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就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的規定,應予以徹底摒棄,否則會對受影響人員極不公平。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養人、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周世虹說:“父親犯罪,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嗎?為什么要影響他上學找工作呢?有什么科學上或事實上的依據?都是一個慣性思維,我覺得這種思維與現代法治、現代文明相違背的。一人犯罪一人當,你的犯罪是你自己來擔當,怎么能把別人的犯罪影響到其他人身上去了?把親戚的犯罪影響到另外一個親屬,這是很不科學的。”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責自負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規則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周世虹建議,立即廢除有關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有過被刑事處罰等處分而影響考生或被政審人政審的規定;改革政審方式,對考生或被政審人的政治表現以本人現實表現為主,并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而不受他人行為的影響或者由有關單位單方認定。
周世虹委員的建議非常好,“罪責自負”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著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時,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第三人,不能搞“捆綁式處罰”。
也就是說,法治社會下,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每一個人也不用承擔不屬于自己的法律責任,所以現代法治是嚴禁株連的——“一人犯罪,全族遭殃”的株連九族式的做法嚴重違背現代文明,濫傷無辜,應予以肅清。
一個人的前途應該由自己來決定,而不是由其父母乃至更遠的親屬的犯罪記錄所決定。“世襲”“恩蔭”絕不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就業公平,“株連”也不是。哪怕是在過去的特殊年代里面,講究“出身成分”,也是強調“要看出身,但不唯出身”,關鍵要看個人表現,這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丟。
人只有實施了犯罪,才能施以刑罰。無論能實現多么妙不可言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株連式政審、一人犯罪影響三代的做法,是時候扔進垃圾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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