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遺囑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為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財產糾紛或者其他需求原因,在很多時候我們都會接觸到與遺囑相關的一些內容和信息,那么關于遺囑,您了解多少呢?已超過20年的遺囑是否有效?
【情景案例】
阿其與阿廣為同胞兄弟,阿廣于1980年8月被拐賣,從此與家人失去聯系。父親鄧某于1997年1月去世,留有別墅一套。鄧某生前找律師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將自己名下的別墅留給阿其與阿廣,在找到阿廣之前,房屋由阿其代為保管。
2020年8月,阿其在公安機關協助下;千辛萬苦我到阿廣,兄弟終于團聚。阿廣得知遺囑內容后,向阿其提出分割遺產,但卻遭到阿其的反對。阿其認為,事情已經過去二十多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于是,阿廣想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又不知是否可行。
請問:阿廣的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楊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但自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
本案中,父親鄧某遺留的別墅屬于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由阿其、阿廣共同繼承。在阿廣提出繼承遺產時,距離鄧某死亡有23年之久,但在此期間,阿廣根本不知道有遺產存在,更不可能明確表示放棄,且該遺產一直未進行分割,因此,該房屋屬于兩兄弟共同共有。阿廣作為法定繼承人可隨時主張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阿廣的請求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楊律提示與建議】
在生活中,時常發生因遺囑人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導致遺囑被法院確認無效。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這類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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