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朝,系慶陽市正寧縣永正鎮紀村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2022年6月3日是傳統的端午節,傍晚時分,因一場大暴雨導致本村村民房屋被大水被淹沒,村黨支部書記李樹超,帶領群眾以搶救村民生命財產為己任,在搶險過程中,被抽水泵電源漏電擊中觸電,并被電流燒傷右腿大部分面積。
隨后,被送往正寧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因燒傷面積較大且傷勢比較嚴重,正寧縣醫院不能完成相應治療手術措施。隨后轉往甘肅省人民醫院進行手術,住院長達40多天花費將近20萬元。
出院回家,經過家人悉心照料,臥床2個多月后,才勉強下床走路,但電流造成的燒傷的嚴重性,使其至今都未能痊愈。要完全恢復身體,看來還須一段時間的后續療養。
李樹超因本次搶險救災受傷,已造成家庭經濟拮據,生活困難。為此,李樹超家人曾向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如實反映,鎮上也認為是工傷行為,并答應按照工傷處理此事,但時至今日也未得到處理。
筆者經過請教律師,律師認為,李樹超搶險行為不但不能被漠視,還要充分肯定,大力弘揚。那么什么是工傷,工傷如何認定?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職工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是職工履行社會義務的表現,是一種高尚行為,應該得到單位和社會的鼓勵和支持。
職工在從事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雖然不是在從事本單位的工作中受傷,但是在從事對社會有益的活動中受傷,因此應享受工傷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李樹超的行為符合國家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政府應該積極作為,讓干好事者應該得到社會的褒揚與鼓勵,讓其受傷不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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