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0日9時左右,在經過長達數個小時的口供后,閆峰終于獲準回家。據他回憶:當路過鄰近的一間辦公室時,透過門縫,他看到同伴呼格吉勒圖正蹲在暖氣片前,雙手被銬在身后,頭上戴著沒有面罩的摩托車頭盔,面如死灰,寫滿痛苦與絕望。
在此之前,閆峰曾聽到呼格吉勒圖的慘叫聲傳來,似乎遭受了非常殘酷的毆打。直到多年后他也沒弄明白,兩人明明是做好事,為什么會落到這樣的下場。
1996年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4·9女尸案”無疑是我國近幾十年最著名的冤案之一,在我國司法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被人們一次次地提起。關于這起事件本身,想必大伙兒已經非常熟悉,在此筆者已無贅述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后來一位自稱“良心未泯”的檢察官透露給記者的資料來看,當年辦案人員似乎清楚18歲青年呼格吉勒圖并非兇手,他們卻想方設法地引誘乃至逼迫他認罪。
我們今天想要講述的問題便是,為什么在證據完全不充分的情況下,本該以真相和正義為準繩的警方一定要呼格吉勒圖去死呢?或者換個方式問:當時的呼格吉勒圖正處于一種怎樣的絕望處境中,他到底做些什么才能實現自救?
在此之前,我們不妨簡單地回顧一下當年發生了什么。
1996年4月9日20時許,呼和浩特市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閆峰二人吃過晚飯,正準備去廠里上班,前者摸了一下口袋,發現沒帶家門鑰匙,便提出回家一趟,省得下了夜班敲門會影響家人休息。
可再見面時,呼格吉勒圖卻帶來一個令人不安的消息:毛紡廠旁有個公廁,是他們上下班的必經之地,剛剛路過時,他清楚地聽到里面傳出一女子的呼救聲,十分慘厲。
閆峰勸呼格吉勒圖不要多管閑事,可后者斷然拒絕。見拗不過同伴,閆峰只好陪同前往,哪知這個決定直接宣判了呼格吉勒圖僅18歲生命的死刑。
兩人來到公廁時向內呼喊并沒有得到回應,便點著打火機探著頭從門外往里瞅了一眼,果然看到一女子衣衫凌亂地倒在廁所的矮墻邊上,死活不明。兩人見狀嚇得拔腿就跑,可緩過勁來,呼格吉勒圖堅持要求報案,稱萬一遇事女子沒有死,及時送去醫院說不定還能撿條命。
了解案情后,呼和浩特市警方當即成立“4·9毛紡廠廁所女尸案”專案組,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擔任組長。此人一出場,便直接注定了呼格吉勒圖的悲劇結局。
眾所周知,就在當年2月,為懲治國內日益猖獗的各類犯罪行為,我國展開了新一輪“嚴打”,呼和浩特警方更是提出了響亮的口號,表態要積極響應上級指示,出色完成“嚴打”任務。而這位馮志明副局長,正是以“鐵腕無情”著稱,據被他審訊過的人透露:不管你有罪沒罪,嫌疑有多大,只要經過他的審訊,不死也得扒層皮。
早在此案8年前,有名嫌疑人在他的審訊室里非常蹊蹺地“意外觸電身亡”,而馮志明受到的處罰僅僅是停職調查了一段時間,后來調查無果,此事便不了了之。
話說回來,呼格吉勒圖和閆峰二人本是來報案的,卻被當成犯人一樣關進審訊室審問了半天,而毫無結果的審訊令局長鄭潤民大為光火,氣得對審訊人員破口大罵。馮志明見狀立馬站了出來,聲稱依靠他15年的從業經驗來看,一眼便識破呼格吉勒圖二人系“賊喊捉賊”,這倆小伙一定有問題。
這番先入為主的結論直接給此案定了調,乃至專案組此后的工作重心圍繞在“逼迫呼格吉勒圖承認自己即為兇手”這一點上,壓根就沒有展開全面深入調查;即便從死者體內提取到了兇手體液,專案組也沒有進行檢測(注:我國在1987年便將DNA技術用于刑偵案)。
筆者在寫1994年發生的“聶樹斌案”中曾提及:在上世紀后20年,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具體情況及司法環境所致,我國警方在辦案時遵從“有罪推論”的原則,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設法補全證據鏈。只有當發現證據鏈實在不能形成閉環時,才會考慮到嫌疑人無罪。
而此案的逆天之處便在于,專案組甚至連呼格吉勒圖的犯罪動機都無法確定;為抓緊破案立功,當地公檢法竟然達成共識,相互協助掩護,乃至此案在多年后出現轉機時,還在想辦法銷毀關鍵物證掩藏真相,迅速將疑似真兇的趙志紅滅口,從而徹底掩蓋真相。
我們再來看看當年被銬在暖氣片旁的呼格吉勒圖,在人生的最后階段中究竟陷入怎樣絕望的處境中。
毫無疑問,呼格吉勒圖松口認罪,一定遭受了十分嚴重的毆打。而刑訊人員更是“軟硬皆施”,甚至誘騙嫌疑人在認罪書上簽字。
后來秘密調查此案并寫成內參上呈給中央相關領導,促使此案重審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政文采訪部主任湯計曾收到一名自稱“良心未泯”的檢察官提供的資料。
那是一份被當年專案組掩藏的口供,呼格吉勒圖在口供中表示:“我保證今天講的這些都是真話,而且最開始我在公安局講的也是真話,后來講假話是因為警察讓我照著他們的話說,不說就不讓我去解手,說只要我承認了殺人,就可以去解手,他們還說那個女的沒有死,只要承認了我就可以回家了。”
在千方百計得到“認罪書”后,馮志明等一眾人松了口氣,他們趕緊將呼格吉勒圖推上法庭,以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等罪行判處其死刑,并在1996年6月10日執行——從判決到執行僅相隔5天,可見相關人員“立功之心”之急迫。
庭審過程中,檢方給出的核心證據,無非就是“被告指甲縫中發現的血液與死者的血型相同”,而此案后來在重審時,這份“核心證據”卻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此外,呼格吉勒圖的幾份口供前后并不穩定,出入很大,甚至與案發現場的事實都存在出入。面對種種疑點,法庭卻視而不見。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上訴,法院二審必須公開審理。然而呼格吉勒圖及其家人提出上訴時,內蒙古高院居然違背規定地拒絕開庭,直接將上訴駁回。
另外,在一審過程中,有兩名負責為呼格吉勒圖辯護的律師,其中張娣做的是“有罪辯護”,說白了便是默認呼格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不想方設法為他洗冤,而是替他在法庭上求情,希望法官能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而另一位律師丁守君則干脆當起了前排觀眾,自始至終一言不發。
不知兩位律師大失水準的表現,究竟是業務能力使然,還是他們在開庭前受到過某種“指使”。我們不難看出,此案中,無論是公安、法院還是檢察院,所有人都認定了“呼格吉勒圖就是真兇”的“事實”,他們結成一塊鋼板,不考慮任何質疑,擺明了就想趕緊要了呼格吉勒圖的命,趁早結案。
可以說,我們在文章開頭提出的問題有了答案:當年呼格吉勒圖究竟做些什么才能免于一死?答案很明確:陷入這樣的處境中,即便被告有天大的本事,想要保全自己也無濟于事。
呼格吉勒圖之死對整個家庭而言都是滅頂之災:其父母被迫提前退休,弟弟本來學習成績很好,也因受不了同學的排擠,被迫輟學打工,人生盡毀。反倒是此案的調查人員幾乎全部加官進爵,其中馮志明一度官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
毋庸置疑的是,這類事件完全是相關人員不作為釀成的悲劇,令人遺憾。但凡事總有兩面,正如我們之前所說,它們的發生極大推動了我國司法近20年來的進步,是這個過程中無法避免的陣痛;雖然代價很大,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存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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