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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新聞,在法律圈引起了很大的波動。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問題進行了回應,但我認為最高法院提到的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答記者問提到,“需要強調的是,“公開”與“公布”不能劃等號,司法公開并不意味著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聯網上發布”的理由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等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我們知道,該規定仍未廢止,答記者問的理由和規定沖突。
二、答記者問提到,“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上網公開,找工作屢次被拒。”問題。
我認為,首先,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勞動爭議案件拒絕用工是違法的。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而不是以不公開裁判文書的違法行為來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其次,勞動者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而被用人單位拒絕用工也不是裁判文書不公開的理由。因為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最后,勞動者如果擔心涉及刑事犯罪被用人單位發現而影響就業。這更是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的積極意義。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勞動者有了畏懼心理,不敢犯罪。
三、答記者問提到,“有的當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網文書披露,導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理由更站不住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離婚案件屬于不公開的裁判文書。也就談不上當事人因婚前信息被披露導致夫妻反目的情況。再說了,夫妻之間本來就要坦誠相見,雙方對另一方的情況都有知情權,保護一方的權利不能以犧牲另一方的權利為代價。
最后,我認為,裁判文書公開利大于弊,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就像2013年《最高院要求明年起全國法院判決書上網公開》中提到的一樣,判決書公開上網或增長調解率前當事人一聽到法院將對案件審理實時直播,出于不想家里打官司的事、不想自己的名字被熟人知曉或發現,就辦理了撤訴,或要求法官調解結案。
因此,裁判文書公開是有積極和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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