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關于“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我受我公司員工盛建鵬的委托,以天津四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理了其與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合同糾紛訴訟。
在該公司開發承建的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津橋國際小鎮內有兩個幼兒園及國際雙語小學、初中和高中學校的廣告誘導下,盛建鵬于2019年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卻違約于2022年1月24日才給郵寄《交房通知書》而且其于2022年1月17日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證涉嫌造假,因為其的驗收合格手續是2022年1月18日,特別是在其驗收合格后的2022年3月1日還未完工。2022年2月18日,該小鎮還因消防設施不合格遭到消防部門的處罰。2023年8月15日,還因建設違反規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不僅如此,當初其在廣告中關于在首期規劃內有幼兒園和小學、初中、高中學校的允諾,至今已過去長達五年了,卻還未兌現承諾,面對這鐵的事實,任何狡辯都無濟于事。
還不僅于此,在其還未完工并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在幾年前就已開始違法銷售,而在當事人以購房合同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卻將其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這顯然是在枉法袒護開發公司的違法售房行為。
因為《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可以簽預售合同”。
綜上可見,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僅虛假宣傳,而且手續違法,特別是在所謂的驗收合格后還仍在屢屢出現因消防不合格和建設違規被處罰的丑聞。明明是2022年3月1日還未完工,那么驗收合格證及至售房許可證是從何而來?而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依據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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