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林安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辯護中心研究員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導語:
情節輕微的傳銷罪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是,對于“情節輕微”的認定,目前并沒有司法解釋或相關規范性文件提供具體的標準。因此,從實際判例來總結傳銷罪案件中“情節輕微”的情形對于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辦理有著一定的指導意義。
筆者通過檢索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對傳銷罪的酌定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檢索。在這些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嫌疑人的行為都構成傳銷犯罪,其中有嫌疑人發展的最高層級有25層,發展的最多人數有6000多人,最高獲利130余萬,但都因為“情節輕微”而不被起訴。通過這些不起訴決定書進行系統的整理、歸納,供各位讀者參考。
正文: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從法理上來看,在我國,犯罪行為在特征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處罰性。“情節輕微”的行為不滿足犯罪行為的特征,不應受到刑罰處罰。
所謂的“酌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是否起訴具有自由裁量權,即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定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
酌定不起訴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貫徹,既節約了司法資源,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廣西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酌定不起訴案例
1. 【 不起訴要旨 】 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案發后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退出贓款, 屬于 犯罪情節輕微 。
【案號】鐘檢刑不訴〔2021〕17號
【基本案情】2018年9月,A通過微信好友推薦下加入某“投資平臺”。該“投資平臺”的運作模式是:注冊后需要在平臺上投資必須向上線交600元購買“R幣”來激活賬戶。在后續投資中,根據投資金額的不同,需要購買不同數額的“R幣”才能繼續進行投資,下線會員要逐級往上線交錢購買“R幣”,上線會員才能得到提成。會員在該平臺的投資可獲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是固定的,而動態收益是由發展的下線會員情況來計算。
A為該平臺會員,為擴大傳銷組織,經X司法鑒定所鑒定:A的下線層級超過7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3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23個,截止案發,A所屬賬號獲利為:149000元。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A實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規定的行為,但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案發后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退出贓款,犯罪情節輕微,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十七條 、 第三十七條 、 第六十七條 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A不起訴。
2. 【 不起訴要旨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且 認罪認罰 , 屬于犯罪情節輕微。
【案號】八檢刑不訴〔2022〕Z3號
【基本案情】A參加一個叫“MBI”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用人民幣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購買M幣分別獲得相應等級的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層級,購買M幣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葉某某在參加該傳銷組織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MBI網絡傳銷組織會員B、C等人。
A下線數量最多的會員賬號在傳銷體系中所處層級為31,下線層數為25,下線數量為6017。
【檢察院認為】A實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認罪認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十七條 的規定,應當免除刑罰,決定對A不起訴。
3. 【 不起訴要旨 】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從犯、自首情節,并主動退出涉案資金 , 屬于情節輕微。
【案號】八檢刑不訴(2019)121號
【基本案情】同樣是上述MBI組織
被不起訴人A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七家銀行開設帳戶,后將上述七個銀行帳戶所屬銀行卡及預留手機號碼提供給B,作為“MBI”網絡傳銷組織資金流轉使用。“MBI”網絡傳銷組織成員C、賴D、E等多人多次將其本人或傳銷組織下線人員用于購買“M幣”的傳銷資金,共計人民幣27512963.75元,轉入A下開設的銀行賬戶。
2018年11月25日,A自動投案。
【檢察院認為】A知B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賬戶、電話卡等,其實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224條 之一規定的行為,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從犯、自首情節,并主動退出涉案資金。根據《 刑法 》 第27條 、 第67條 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決定對A不起訴。
本案涉案財物人民幣27512963.75元由暫扣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4. 【 不起訴要旨 】 具有從犯情節 , 屬于犯罪情節輕微。
【案號】八檢刑不訴(2019)34號
【基本案情】同樣是上述MBI組織
犯罪嫌疑人A經人介紹,通過購買M虛擬貨幣注冊加入MBI網絡傳銷組織,并獲得會員資格,該組織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用人民幣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購買M幣分別獲得相應等級的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層級,購買M幣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至案發,A直接或間接發展MBI網絡傳銷組織會員1 3 0多人,非法獲利1 1 0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A退出的非法獲利1 00多萬元。
【檢察院認為】A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不起訴。
公安機關扣押A非法所得100多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總結:
從上述案例來看,情節輕微的認定包括: 從犯 、 初犯、偶犯 、 坦白( 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首( 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 , 積極 主動退出涉案資金 , 認罪認罰 。在上述案件中,這些情節可以合并來認定“情節輕微”,也有因從犯情節而單獨認定“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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