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到1月25日,新余市渝水區1·24火災已造成39人遇難,9人受傷?,F在已經依法控制了12名相關責任人員。
經初步查明,該樓地下一層正在進行冷庫裝修,因施工人員違規動火施工造成起火,因火勢太大無法及時撲滅,濃煙通過樓道涌入至二樓,二樓是培訓機構和賓館,受困群眾主要是參加“專升本”培訓的學生和住宿旅客。
那么說,這12名人員會構成什么罪呢?我認為有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我們先看看這幾個罪的構成。
1、定義。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2、犯罪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也就是說,只要從事業務的人員都可以構成該罪,無論是領導者、指揮者還是一般的施工人員,只要存在違法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可以構成該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所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體要窄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一般施工人員。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3、客觀表現。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并存在著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消防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通過三罪的客觀表現可以知道,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標準是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消防責任事故不但要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且需要消防監督機關通知改正拒絕執行。
4、 量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12名人員會構成何種犯罪?
12人員中的組織者有強令工人違章作業行為的,應該構成強令冒險作業罪。
12名人員中的一般違章作業的施工人員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12名人員存在違反消防管理法并經通知整改拒絕整改行為的,會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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