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合同糾紛案,委托人作為本訴的被告,依法提起反訴,法院將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經過李廣成律師的認真準備和代理,法院依法駁回本訴原告對委托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且支持了委托人對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本案的本訴部分和反訴部分均獲得勝訴?,F將本案代理詞和民事判決書予以發布。
太原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擅長合同糾紛案件的律師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山西XX龍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城酒店)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擔任其與山西XX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洗?。┖贤m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查閱案卷材料和參加庭審,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關于本訴
一、龍城酒店無需向XX洗浴支付2022年和2023年的承包費。
案涉《洗浴中心承包合同書》(以下簡稱承包合同)及《洗浴中心承包合同書附件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已于2022年1月22日終止履行,后續沒有再產生承包費。
XX洗浴于2022年2月14日起訴龍城酒店負責人周XX(案號:(2022)晉0107民初16XX號),要求徹底解除終止承包合同,也在民事起訴狀中明確表示雙方已于2022年1月19日正式終止合作并解除合同。而且,XX洗浴還在該案訴前調解筆錄中稱洗浴中心關門了,并明確自認他們在2022年1月22日接管了洗浴中心。上述事實有龍城酒店提供的證據13—15(見證據目錄)及證人白XX的證言為證。
據此,洗浴中心已于2022年1月22日被XX洗浴接管和控制,龍城酒店在此之后沒有再實際承包和經營過洗浴中心,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已于2022年1月22日終止履行。因此,龍城酒店無需支付2022年1月22日之后的承包費(包括2022年和2023年的承包費)。
二、龍城酒店已結清了承包費,不欠XX洗浴任何承包費。
根據承包合同第三條約定,實際承包期限自移交之日起算。龍城酒店2021年1月25日接手洗浴中心,所以承包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起算,至2022年1月22日XX洗浴接管洗浴中心時,龍城酒店實際承包經營期限尚未滿一年,而XX洗浴也當庭表示對之前的(即2021年)承包費沒有異議。
三、如前所述,龍城酒店無需向XX洗浴支付2022年和2023年的承包費,也就不存在XX洗浴所謂的未支付承包費構成違約一說,更談不上支付違約金。
綜上,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XX洗浴要求龍城酒店支付違約金和承包費的訴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全部駁回。
太原專業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經濟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關于反訴
一、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應予解除。
1、XX洗浴嚴重違約,龍城酒店有權解除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
龍城酒店接手洗浴中心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從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2日),多次發生因XX洗浴拖欠前員工工資及其合伙人之間的糾紛引發的鬧事(包括到洗浴中心躺地不起、損壞洗浴設施、長時間斷電等)以及因東唐洗浴長期拖欠水費導致停水等事件,嚴重影響龍城酒店的正常經營。XX洗浴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根據承包合同第十條第2款“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或終止本協議書的履行”之規定,龍城酒店有權解除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
2、XX洗浴于2022年1月22日強行接管了洗浴中心,以其行為表明不再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之規定,龍城酒店可以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
3、洗浴中心已被XX洗浴強行接管和控制,而且,洗浴中心經營場地也被人民法院判決返還出租人,承包合同在客觀上也已無法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依法應予解除。
二、XX洗浴應當向龍城酒店返還保證金29.5萬元。
1、根據承包合同第七條“甲方應在協議解除或終止后及時退還乙方保證金”之約定,XX洗浴應在承包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及時退還龍城酒店保證金。
2、XX洗浴在民事起訴狀(案號:(2022)晉0107民初16XX號)的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判決設備保證金29.5萬元不予退還,證明XX洗浴認可保證金的數額為29.5萬元,且認可其已實際收到龍城酒店支付的保證金29.5萬元。因此,本案保證金數額不存在爭議。
三、XX洗浴應向龍城酒店支付消費卡券金額576415元。
1、雙方于2021年1月28日達成的《處理結果》(見證據5)第3項約定“今后經營過程,原售卡卷超伍萬現金支付”,該約定是對承包合同第六條關于消費卡(券)費用如何承擔的協商變更。
2、2021年11月4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其中對當日之前的消費卡券爭議進行了一次結算,約定XX洗浴向龍城酒店一次性結清消費卡券20萬元。
3、2021年11月18日,龍城酒店又發現還有1000余張消費卡(券),現場經理白XX及時與XX洗浴法定代表人董XX聯系,表示后續發現的消費卡(券)太多了,要按面值收費,董XX表示“你該收就收”,并讓拿的多的客人聯系他核實(見證據8)。而且,本案開庭時,龍城酒店當庭舉證出示這些洗浴中心消費卡(券)(證據17)時,XX洗浴也認可這些消費卡(券)是他們之前發放的。
4、龍城酒店提供的浴區銷售日報(證據16)證明:2021年11月7日至2022年1月18日,龍城酒店經營時共收回消費卡(券)190805元,換回消費卡(券)185610元,共計376415元。該部分消費卡(券)金額發生在雙方2021年11月4日就消費卡券爭議進行第一次結算之后,系后續又新發現的消費卡(券),應當由XX洗浴承擔相應費用。
5、XX洗浴所謂的消費卡(券)應當從承包費中扣除的說法,缺乏前提和依據,不能成立。
雖然承包合同第六條約定消費卡(券)費用在第二年的承包費中扣除,但適用該約定的前提和基礎是,龍城酒店應當支付第二年的承包費。但本案中,承包合同因XX洗浴2022年1月22日強行接管洗浴中心而實際終止履行,龍城酒店在此之后再未實際承包經營洗浴中心,后續沒有再產生承包費,龍城酒店無需再支付承包費。在此情況下,XX洗浴所謂的消費卡(券)從承包費中扣除的說法,缺乏相應的前提和基礎,不能成立。
綜上,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龍城酒店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要求XX洗浴返還保證金29.5萬元,以及要求XX洗浴支付消費卡券金額576415元的訴請,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全部支持。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糾紛案,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以下統稱該案)
一、該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的是租賃雙方基于租賃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而本案系承包合同糾紛,解決的是承包雙方基于承包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即該案與本案系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基于不同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而且,是否租賃房屋及租賃期限與是否實際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期限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
二、該案二審判決((2022)晉01民終41XX號,下同)第10頁第3行中“且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的陳述毫無依據,不知由何而來?從何得出?
1、此處的“該時間段”根據二審判決書上下文判斷,其意思應該指的是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20日,但本案中XX洗浴與龍城酒店之間的承包合同是2021年1月19日簽訂,于2022年1月22日因XX洗浴強行接管洗浴中心(這是XX洗浴自認的事實,詳見證據13—15)而終止履行,此后,龍城酒店再未實際經營過洗浴中心。可見,該案二審判決中“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的說法與本案在案證據和查明的事實明顯不符。
2、該案二審判決中的“且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這句話,屬于對事實的認定,但在二審判決中卻未看到據以認定該事實的任何證據。而且,二審判決第8頁倒數第5行寫明“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但是,經代理人逐字逐句認真閱讀該案一審判決((2022)晉0107民初21XX號,下同),卻始終未發現一審判決中有“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或“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20日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下同)這一事實的查明和認定。
既然“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在一審判決并無“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這個查明的事實,且二審判決也沒有證據可以查明并認定該事實的情況下,試問:二審判決中無緣無故、莫名其妙,突然出現的“且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這句話從何而來?如何得出?
如此這般操作,難道只是為了能在二審程序中達到“故意”、“強行”改判的目的?!
三、本案是承包合同糾紛,XX洗浴作為該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一方當事人,已明確自認其于2022年1月22日接管了洗浴中心。因此,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1月22日終止履行,龍城酒店在此之后再未實際承包經營洗浴中心。
如前所述,二審判決中所謂的“且該時間段系被上訴人周XX實際經營”的陳述毫無依據、莫名其妙,因此,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不能將該案中的該陳述作為在本案中認定龍城酒店實際承包經營洗浴中心時間和期限的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和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太原專業合同糾紛律師,太原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獲得勝訴,有效維權。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山西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大量合同糾紛案,太原合同糾紛律師哪個好
太原擅長處理合同糾紛的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李廣成律師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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