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錢都到哪里去了?”
“才幾分鐘就都被轉走了?”
這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受害人經常發出的疑問。
為什么電詐的錢這么難追回?
正是由于其背后有一群操盤手,
有一條資金轉移灰色產業鏈,
俗稱“地下錢莊”。
2月20日, 平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涉“地下錢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7名被告人 通過 提供107張銀行卡, 刷POS機虛假支付的方式, 幫助境外“地下錢莊” 洗錢, 轉移資金流水3198.4336萬元,涉及全國371起電信詐騙案件。
案件前情
該案中的“地下錢莊”由境外犯罪嫌疑人“阿旺”等人組織,有多個組織嚴密的團隊,其中有提供個人信息用于申請POS機和提供銀行卡的“商戶組”,有專門負責激活POS和運送POS機到指定地點的“境內幫手組”,有專門負責使用銀行卡將犯罪資金取現的“取現組”,還有專門負責通過刷POS機的方式將犯罪資金流轉到二級商戶的“一級卡組”。“阿旺”等境外犯罪人員通過“蝙蝠”“如流”等聊天軟件指揮這些境內小組按照不同分工來實施洗錢活動以達到轉移境外違法犯罪資金的目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的7名被告人屬于上述團隊中的“一級卡組”。被告人黃某在境外與詐騙犯罪嫌疑人“阿旺”相識。回國后,黃某接受“阿旺”的邀請,邀集其余被告人組建“一級卡組”團隊,通過使用他人銀行卡刷POS機虛假支付的方式,為“阿旺”等人的違法犯罪資金提供轉移支付幫助,被告人黃某等人先后使用了來自全國各地的80名卡主的107張銀行卡,轉移資金流水總計3198.4336萬元,其中有報案人報案的被詐騙資金為1082.5725萬元,涉及全國371起電信詐騙案件。7名被告人共計獲利十余萬元。
法院判決
平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等7人明知系境外犯罪人員的犯罪所得資金,仍幫助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該案屬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主犯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處三年四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七名被告人違法所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我們在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成為了地下錢莊“洗錢”的一個環節,銀行卡出借、出租、出售他人,我們的銀行卡就有可能成為“洗錢”的工具。因此我們必須要做到:
1.不出租、出借身份證件;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賬戶、銀行卡或收款二維碼;
3.不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收款或提現;
4.選擇正規可靠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
5.充分履行公民義務,積極配合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如發現非法經營地下錢莊,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供稿:劉詠冬
編輯:劉高妮
初審:方堅強 鄒方全
復審:林雄文 王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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