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1989-03-15
實施日期:1989-03-15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還按比例從爭議金額中提成取利。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既干擾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必須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二、 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 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 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關罰沒款提成問題,應嚴格依照財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超越職權范圍,以查處詐騙罪為名,干預經濟糾紛,替當事人追索欠債,從中提成牟利。非法動用強制措施,侵害經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對借機中飽私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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