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河北滄州6月24日訊(記者卓爾圖雅報道)莫信直中直,須防仁不仁。山中有直樹,世上無直人。此文出自《增廣賢文》,意思是山上環境單一,長得出直樹;社會環境復雜,直人無法生存。在生活中,對人對事都得小心謹慎;在官場上,更是要多加提防,免得落入他人的陷阱!可是,人生無常,世事難料,世間的事情變幻莫測、錯綜復雜,很難預料到明天會發生什么事情……
記者今天要向大家講述的就是一個發生在河北滄州的真實案例,案件的當事人原是海興縣國土局長,就因為報銷醫藥費而鋃鐺入獄,獲刑四年半。出獄后,多次提交“無罪證據”,檢、法均置之不理。在萬般無奈之下,受害人只得向新聞媒體投訴,希望記者親臨現場,對此案進行明察暗訪。于是,記者應邀查閱了受害人及代理人提供的相關錄音、錄像、圖片、文字等資料,并走訪了相關證人、律師等,發現法官對此案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受害人存在被某些政客謀取“政績”而無辜受累之嫌……
【無中生有】無端被戴上貪污受賄的“帽子”身陷囹圄
初冬時節,萬木蕭條。寒氣尚未來臨的河北省滄州市,仍然還是秋天暖和的天氣。然而,“無官一身輕”的苑洪強,卻沒有一絲愉悅的心情,看到的只是一臉的寒氣。盡管讓他蒙冤入獄的滄州市反瀆局長宮建杰因涉嫌濫用職權等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偵查;但他自己的“冤案”卻沒有得到“沉冤昭雪”而心情郁悶!
前不久,最高檢察院對苑洪強的信訪材料作了專門的批辦。讓苑洪強重燃希望,企盼在有生之年,看到自己的冤案,通過再審,能夠得到公正地無罪判決。但愿正義不應缺席!對于一個畢生為黨和國家奮斗的基層干部,更不應缺席!
記者了解到,苑洪強今年65歲,1972年參軍,1985年到地方工作,曾任海興縣多家政府機關主要領導職位,在位期間做事果敢、光明磊落,曾獲多項榮譽的老干部和老黨員;愛黨、愛國家、珍惜聲譽、嚴格守法、兢兢業業工作了40多年,孰料在2013年10月,57歲時,被冤控犯罪而身陷囹圄,歷近五年羈押,于2018年4月,在看守所被釋放。
苑洪強向記者介紹說:我涉案起因完全是無辜受累,2013年河北省審計廳一位副處長到海興縣國土局辦理公務(當時我已離任海興縣國土局長兼滄州市國土局副調研員,轉任海興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該副處長因認為遭到了時任國土局長劉某的冷落以及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大為惱火,揚言不在海興抓幾個人決不罷休!最后河北省審計廳出具《海興縣國土局組織實施縣農場四、六、七隊土地開發項目造假案》審計報告,并向滄州市檢察院移交職務犯罪線索。滄州市原反瀆局長宮建杰帶隊,誓要辦個轟轟烈烈的“貪腐案”,就以涉嫌濫用職權對我實施拘留、逮捕后,卻發現我沒有任何濫用職權行為,大失所望但又無法交差,同時出于謀取“政績”目的,無中生有、顛倒黑白,最終給我扣上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帽子”,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下強行起訴!
記者了解到,苑洪強被無辜立案后,從未承認過這些莫須有的罪名,并通過代理人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大量證明苑洪強無罪的證據,均未得到法院的重視和認可。2015年9月,鹽山縣法院一審以“(2014)鹽刑初字第122號判決”: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合并判處苑洪強有期徒刑12年。苑洪強提出上訴后,因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滄州中院左右為難,將此案擱置兩年多不予審理,遠遠超過法定審理期限。期間,苑洪強多次申請開庭并提交、補充新的無罪證據,均徒勞無功。最終在苑洪強被關押了四年多之后,滄州中院未經開庭審理,未對苑洪強及代理人提交的新證據依法質證。以(2016)冀09刑終字67號刑事判決: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苑洪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這是典型的按照羈押期限判決!
苑洪強說:從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我被無辜羈押四年半,并被剝奪了最為珍視的黨籍和為人民服務的公職,身陷牢籠,生不如死,但我始終堅信黨和國家不會冤枉無辜之人,只要我堅持申訴,總會有沉冤昭雪的一天。
【定性錯誤】法官豈能以“職位和級別”的高低定罪?
記者還注意到,法院判決認定苑洪強在海興縣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于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在海興縣國土局下屬測繪公司報銷醫藥費34952.39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苑洪強認為報銷醫藥費符合海興縣的相關規定,本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共財物,不構成貪污罪。
記者注意到,一、二審判決書認定:2002年開始海興縣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苑洪強本人已納入保險范圍,所以再在下屬公司報銷醫藥費就涉嫌貪污。
但記者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是:海興縣因財政困難,直到2011年才真正落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并發放醫保卡。海興縣財政局及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均出具證明證實該情況,并證實2011年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可在其所屬企業列支醫藥費等費用,時任海興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趙明杰也作證證實此情況,2011年以前各單位報銷醫藥費為普遍情況。
為了核實以上內容,記者查看了趙明杰等證人出具的證實材料發現,當時海興縣從縣級領導到普通職工都是如此報銷,審計部門在歷年審計中也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因此苑洪強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法院僅依據《海興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空頭文件,而無視當時海興縣未予實際落實、以及縣財政政策允許報銷的情況,單單對苑洪強進行主觀定罪,這樣合理嗎?按照法院的判決邏輯,難道當時所有報銷醫藥費的領導、職工都構成了貪污罪嗎?
記者還了解到,國土局賬簿中有職工張洪根、崔慶福等多人的醫藥費票據以及全體干部職工多年的門診體檢收費單據,并非只有苑洪強自己的醫藥費可以報銷,只要符合條件的職工醫藥費都可以報銷,苑洪強報銷醫藥費也是完全按照程序嚴格審批的,且未與醫保重復報銷,并沒有搞特殊,也沒有虛假報銷。苑洪強雖然時任國土局長,但也是單位的普通一員,享有與單位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也許作為領導干部如果不報銷會顯得風格更加高尚,但苑洪強也有生老病死的疾苦,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健康權,身體健康才能更好為黨工作,法院判決無視事實,僅僅因為苑洪強是國土局長就認為苑洪強利用職務之便搞特殊,對苑洪強進行客觀歸罪,這樣合理嗎?
更加可笑的是,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苑洪強累計在海興縣國土局所屬企業報銷醫藥費人民幣90360.36元,而一、二審法院之所以僅認定苑洪強貪污34952.39元,理由是這些費用是苑洪強在擔任縣正科級國土局長時報銷,其余5萬元系苑洪強兼任滄州市國土局副處級調研員之后報銷而未認定為犯罪。這是什么邏輯?這實在讓記者費解,如果都是利用職務之便搞貪污,苑洪強任副處級之后報銷的醫藥費為什么就不是犯罪了?
【顛倒黑白】法官認定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鏈條”
苑洪強說:法院認定我分三次挪用公款共計125萬元給職工購買商業保險,超過三個月未還,且從事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我自始至終一直在申辯對于該事實毫不知情,書證與言辭證據之間矛盾重重,證人證言反反復復、之間相互矛盾,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存在非法取證情況,認定該罪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該事實是國土局楊清森、崔丙輝為給保險公司經理孫××拉保險,挪用國土局公款購買保險,我毫不知情,也未參與。
針對以上內容,記者查詢了相關舉證,發現在案書證與苑洪強沒有任何關聯性,不能證實苑洪強存在挪用公款行為。判決采信的相關保險單、存折、轉退款憑證等書證上均沒有苑洪強的名字,也沒有苑洪強的簽字;苑洪強也毫不知情,這些證據與苑洪強沒有任何關聯!
記者注意到,在案的言詞證據,取證程序瑕疵,甚至非法!內容前后反反復復、多次修改、之間相互矛盾,與在案書證不能吻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具有合法性、唯一性、排他性、可信性,達不到證據采信標準、證明標準。一是部分筆錄取證程序瑕疵,偵查機關也未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屬于不能采信的證據;部分證言系非法取證,應予排除(例如:孫建萍已證明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其威脅、恐嚇,其所作證言不屬實,事實是其購買保險系與國土局楊清森聯系,與苑洪強無關)。二是意圖證明苑洪強與保險之事有關的言詞證據,主要由利害關系人(保險公司經理孫××、國土局財務人員楊清森、崔丙輝等人)提供,不能排除其在辦案機關恐嚇下,出于趨利避害因素,互相串通作偽證,將責任全部推到苑洪強身上的可能。三是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與書證不能吻合,內容疑點重重,甚至出現了苑洪強“指使”他們用已死亡注銷戶籍之人身份證購買保險的荒謬可笑之內容,可見謊言終究是謊言,是圓不起來的!
記者還注意到,對申訴人有利的重要證人證言未予取證。證人孫建萍、王欣在案證言都提到在國土局門衛室里拿過苑洪強放在那里的保險手續,判決意圖以此認定苑洪強經手過保險手續,但是海興縣國土局門衛多年來一直是姜衛成,檢察院、法院為何不就這一情況向門衛核實呢?難道是怕核實不下來嗎?而怡恰姜衛成對苑洪強出具了證明,證實苑洪強沒有在門衛室拿或放過任何物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苑洪強挪用公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點、矛盾重重,且有新證據可以排除苑洪強的犯罪嫌疑,理應再審開庭質證予以認定。
【自相矛盾】辦案人非法獲取“滿意”的虛假證言定案
法院判決認定苑洪強有人民幣4513914.0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苑洪強在訴訟過程中向檢、法提供了總計人民幣800萬元左右的財產合法來源,檢、法未予調查核實認定,法院采信證據嚴重不利于被告,將苑洪強方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排除在外,且對于非法證據未予排除,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記者查閱了相關證據發現,苑洪強親家耿會賓從苑洪強處取走的人民幣5862253.87元,系耿會賓、楊秀芳夫婦存放在苑洪強處的買地款。對此,苑洪強已提交相關證據,法院應予查明、認定。記者還了解到,檢察院對證人耿會賓、楊秀芳多次、長時間控制詢問,強行帶走其子耿濤關押26小時,以達到威脅、恐嚇耿會賓夫婦“配合取證”之目的,將其夫婦與案件無關的鋼管廠長時間封停,導致原本生意興隆的民營企業如今瀕臨破產。
記者對此也感到懷疑,如此種種手段,是否只是為了獲得能讓辦案機關“滿意”的虛假證言?即便經過如此“非法途徑”獲取的“證言”,仍然前后不一、矛盾重重:一是楊秀芳首次證言說沒有向苑洪強借過錢,下一份證言又改口說向苑洪強借過565.5萬元,由耿會賓經辦其沒有參與,但又清楚說出了11張存單每張的具體金額。以上證據明顯存在指證、誘證,或逼證的嫌疑!二是耿會賓說向苑洪強借錢用于其廠子擴建買設備、還貸款,這些情況是否屬實?檢、法二機關為什么不進行核查?這未經核實的證言難道不屬于孤證嗎?三是耿會賓、楊秀芳現已出具證明,證實其遭受檢察機關威脅、恐嚇,被迫做虛假證言的事實,并證明上述款項為委托苑洪強買地的資金,并提供買地建設興林鋼管廠的審批手續,證實存在買地的事實,這些證據與苑洪強自始至終的無罪辯解相互印證,足以說清該566萬余元款項來源,為何法院判決對于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視而不見?為何不予采信?
記者還調查到,苑洪強提供的與他人合伙做生意、投資的合法收入人民幣270萬元左右。對此,苑洪強已提交相關證據,法院應予查明、認定。苑洪強在改革開放初期響應黨的號召“下海經商”,先后與許建鵬等人合伙經營鹽場、蝦場、挖掘機干工程等生意,累計掙了270余萬元,均有相關證人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應計入合法財產,從不明財產中排除。
同時還了解到,苑洪強與其妻子多年的工資、獎金、津貼收入沒有被統計,也沒有計入合法財產來源,包括:1972年至1985年苑洪強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工資、津貼;1985年至1994年7月苑洪強的工資收入;1980年至1987年苑洪強妻子的工資收入;苑洪強與妻子歷年來所有的獎金、津貼。上述合法收入均未得到統計以及計入合法財產。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將以耿濤名字在農業銀行的存款100萬元認定為苑洪強的個人財產,同時又認定該100萬元中有50萬為苑洪強投資房地產開發所得的合法收入,但卻未將該50萬從不明財產中扣除,這不是多認定了50萬的不明財產嗎?
苑洪強說:上述我的家庭合法收入財產,除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之外,我還依法取到一批新證據,希望能夠得到異地法院再審開庭質證認定。
綜上來看,苑洪強所提供的合法收入證據總計人民幣800萬左右,已經遠超法院判決認定的451萬,判決苑洪強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辦案機關對于苑洪強提供的部分財產來源線索不調查核實、不采信,側重采信對被告人不利證據,是典型的主觀定罪、選擇性執法!
【記者觀察】糾正冤案難度有多高制造冤案成本就多低
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在1979年即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012年修改后的《刑訴法》更確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進行了細化。物證沒有得到詳細調查的情況下,冤案就被制造出來,苑洪強案就是如此!為何受害人都要求異地法院審理?誰都明白這其中的厲害“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對錯案的發生,我們深感自責,要求各級法院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關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薄薄的一紙錯誤《判決書》的背后,是無辜當事人人生軌跡的急轉直下。必須統一裁判理念,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真進行排查,同時劃清楚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發現冤假錯案后,能及時平反昭雪,才能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也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總書記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受害人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而對于苑洪強案,河北高院是否應該異地審理此案,而盡快糾錯?盡快做到亡羊補牢?這是全國的媒體朋友都會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全國網友所關注的問題!
記者多年從事法治報道,有一個現象覺得很有意思:某些政法官員,視敢于抗辯的律師和敢于說真話的記者為“刺頭”,把律師積極履職和記者伸張正義的行為看作“幫壞人說話”,想方設法打壓、刁難…… 這是典型的“護犢子”行為!執法部門做錯了事,難道還不讓老百姓指指點點、說三道四?這還是重視人權、言論自由的國家嗎?
每當一個冤錯案平反后,涉及的司法機關都會一臉沉痛地反思“代價慘痛,教訓深刻”,但冤錯案真正的代價與成本,恐怕只有身在其中的受害者才有切膚之痛。尤其讓人心生寒意的是,那些辦了冤案錯案的“神探”們,從來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對受害者說句“對不起”,更遑論內心的懺悔,抑或他們內心就認為“這根本不算個事”?
關于本案,苑洪強的代理人找出了許多鐵的證據,并形成了環環相扣的辯護意見,最高檢察院也對苑洪強的信訪材料作了專門的批辦。希望河北執法部門異地審理此案,盡快對該案進行重審?苑洪強是否能夠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夠得到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本站記者將根據案情發展情況,繼續跟蹤報道,直到最終解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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