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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月25日)晚上,河南南陽南召縣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南召司法行政”,帶著無比驕傲和激動的心情,推送了一篇自我表揚文章。說的是他們“依法”干了一件損害律師合法權益的事,被縣委書記表揚了??h委書記批示:司法局在處理群眾法律維權服務糾紛時積極回應,行動迅速,處理得當,提出表揚。
“行動迅速”是有了,但處理是否得當,司法局領導心里沒有A數,沒有C數,還沒個B數嗎?
這個事情大致是這樣的:
南召縣云陽鎮的孟女士,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委托劉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處理該糾紛,孟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代理費2800元。
劉某接受委托后,積極收集證據提起訴訟,南召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支持孟女士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劉律師幫她把官司打贏了。
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劉律師申請強制執行。劉律師認為,按照雙方約定,其代理義務已履行完畢。
哪知道,孟女士在劉律師幫她打贏官司后,一個反手把劉律師給投訴了,要求退還案件代理費。
接到南陽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承辦單后,南召縣司法局成立了工作專班,把律師收取代理費提高到“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在司法行政系統蔓延”的高度。已經成“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了,劉律師敢不退還代理費嗎。于是,在南召縣司法局工作人員的“努力”下,劉律師不得不退還了代理費。
說白了,就是劉律師幫孟女士打贏了官司,孟女士卻不愿意出代理費,想“白嫖”法律服務。在南召縣司法局的幫助下,孟女士“白嫖”成功了。
然而,對于孟女士這一違反契約精神的做法,南召縣司法局領導卻選擇了突破法律底線的濫用公權。局黨委書記、局長楊立甫要求成立工作專班,指派分管律師工作的彭尚東主任牽頭,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參與……陣仗如此之大,劉律師人在屋檐下也只能“痛改前非”、“幡然悔悟”,表示愿意免費為孟女士代理,退還孟女士的代理費。
更絕的是,司法局把這一嚴重損害律師合法權益的爛事,當成政績匯報給縣領導,誤導縣領導對這一違法行為當成“貫徹落實集中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典型進行表揚。
南召縣司法局的自我表揚文章如下:
這件事在司法界引起軒然大波。
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廖夢涵律師是最早發現這篇自我表揚文章的律師,并在第一時間截了屏。廖律師說:
1、南召縣劉律師一共只收了2800元,全程認真辦案件,搜集證據,幫客戶打了官司,客戶和劉律師說法一樣,律師挺好的。就是想退費。
2、南召司法局意思說白了,當律師不應該賺錢,簽了的真實、自愿、平等的代理合同作廢得了,活你也干了,錢你全部退還給客戶得了吧。我們認真敬業規范的劉律師,全額退還律師費,表示就當做公益。
3、這個先例一破,以后基本上信用體系、合同精神悉數崩塌。這種嚴重破壞誠信體系和交易秩序的行為,竟然被我們的行政機關,歸類于“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的典例。
想想都可怕,細思極恐。
廖律師說,我們很多時候,竟然缺乏的是最基本的常識,因此能鬧出天大的笑話。
刑辯律師付士峰認為:
第一,代理律師已按照委托協議的約定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也盡到忠實勤勉的職責。
第二、南召縣司法局作為行業監管部門,本應當體恤律師的艱辛付出,卻要求其全額退回代理費2800元,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濫用公權。
第三、相關部門作為“假政績”匯報給縣委書記,誤導了主要領導的判斷,若嚴格追責的話,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公職人員應當秉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法治精神,敏銳把握權力運行的邊界線,萬不可犧牲律師的合法權益當作自身求進步的“墊腳石”。
這件事情也驚掉了我的下巴。
根據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規定,律師服務收費是有著完善的務收費政策收費標準的。律師既是法律工作者,同時也是個體勞動者,這一點,與出租車司機、保潔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我們知道,出租車是為社會服務的,這個行業服務做的好,一個地方的臉上就有光。我們是不是就可以說,出租車是為大家服務的,就要舍己為人,不能賺錢,你按照要求把客人拉到地方后,客人一投訴你就得把錢給退了,出租車司機干不干?
同樣,律師為民眾服務,依法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提供這個服務是對的,但律師提供的服務不是包打贏官司,包執行到位。既然雙方簽訂了合同,人家幫你取證了,給你上庭了,寫了代理意見,提供了法律上的解答服務,這就是法律服務,服務完了難道還能把服務費用不可描述的手段再給要回去?
如果是律師違反了職業操守,做了違法亂紀的事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你司法局可以干預,收取代理費屬于人家的正常的執業行為,司法局的手是不是伸的太長了一點。
南召縣司法局的自我表揚文章說什么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作為法律服務者的律師,把法律服務作為謀生的一個手段,你不能講律師就不是人民群眾,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對方不愿給錢,就成了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一個老板欠農民工的錢,農民工可以理直氣壯地維權,一個農民工損害了老板的利益,老板能不能維權?作為上級機關,是引導他們依法解決,還是抬一方,打一方?
這場官司劉律師打贏了,即便沒有打贏,人家提供的也是法律服務,而不是服務結果,那種給我打贏了我給你錢,打不贏我不給你錢的做法,是對法律服務的曲解,就等于說一個教師去教學生,家長說我家孩子考不了100分我不給你學費,100分我再給你學費,這樣就會導致一切以結果論,這個這個必然的結果就是,凡是能打贏案子我代理,可能會存在危險風險的,你就是求爹告奶,人家也不給你代理;到了醫院里,能治好的病我給你治,有難度有風險的病,我連見都不見你。
病重病輕都要治,好學生差學生都要教,律師提供的是法律服務,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許你是被告,也許你是原告,也許你欠人家的錢,也許人家欠你的錢,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為那些不熟悉、不了解、甚至沒時間沒精力去參與這些事的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作為一個縣的領導,作為司法局的領導,他應該尊重各種職業,特別是應該尊重具有高度技術性和專業性的法律職業。對這個職業的尊重,不僅是對個體的尊重,對職業的尊重,也是對依法治國的尊重,對法治社會的尊重,從這個角度來說,縣委書記對司法局假政績的表揚,與最高領導提出的“治理能力現代化”還是有差距的。
法律上的違法,有顯性違法,比如闖紅燈,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是違法行為;有隱性違法,他認為自己干的是好事,比如一個燒餅賣2元,有人要求必須賣1元,經營者說我的成本就得1.8元,你讓我賣1元還不賠死了,要求的人說我不管,為了群眾都能吃上燒餅;還有所謂“良性違法”,就是出自良知的違法行為。就比如南召縣司法局,也許他們的意愿是好的,逼著律師退還代理費,解決了投訴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不知道自己是在濫用公權,人為地制造了律師的急難愁盼問題。
如果真的考慮到孟女士靠外出務工維持生活,家庭負擔重,南召縣司法局領導班子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工資、獎金拿出來救助,硬卡著律師退還那點可憐的代理費,是不是太不著調了。(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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