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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因拆遷安置引發的權屬爭議屢見不鮮。本案中,當事人實際占有使用拆遷安置房長達七年之久,卻始終無法完成不動產權屬登記。即便已取得確認居住權的生效裁判文書,仍未能平息家庭成員間關于房屋繼承及產權歸屬的紛爭。在此類涉及多重法律關系交織的復雜案件中,司法機關如何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準確認定各方權利義務并妥善化解矛盾?本文將結合真實司法案例,深入剖析房屋產權糾紛中的法律適用邏輯。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國,被告:周芳、王小雨
親屬關系:王建國與張紅梅(1996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兩子,長子王大軍,次子王明遠(2022 年 6 月 29 日去世)。王明遠與周芳是夫妻,育有一女王小雨 。
(二)案件背景
王建國一家在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某村有兩處宅院。1992 年分家時,王明遠分得 11 號院房屋。此后,王明遠經歷離婚、再婚,11 號院也歷經加蓋、拆遷。2015 年,11 號院拆遷,王建國和王明遠分別與乙公司簽訂補償協議,王建國將自己的安置房指標讓給王明遠,由王明遠選購了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 3 套安置房 。
2016 年,王建國起訴王明遠分家析產,法院判決王建國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并獲得 15 萬元拆遷補償款。2022 年王明遠去世后,其遺囑將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遺產留給女兒王小雨。當一號房屋開始辦理產權登記時,王建國要求周芳、王小雨協助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遭到拒絕,雙方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王建國是否有權要求將一號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原告王建國主張:根據之前生效判決,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權利,現房屋具備登記條件,被告應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被告周芳、王小雨主張:王明遠才是一號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王建國僅享有居住使用權,且王明遠遺囑將房屋留給王小雨,王建國無權要求登記 。
本案是否構成 “一事不再理”?
被告周芳、王小雨主張:王建國曾起訴分家析產,現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訴訟,應駁回其請求。
法律關鍵:需判斷兩次訴訟請求是否實質相同 。
案件分析
(一)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
之前判決已明確,王建國對一號房屋享有權利。因當時房屋未取得完全產權,法院僅判決居住使用權。但這并不意味著王建國喪失對房屋的其他權益,該判決為后續產權歸屬埋下伏筆。如今房屋具備登記條件,王建國要求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對先前判決權益的延伸主張,具有法律依據 。
(二)遺囑與居住權的沖突處理
王明遠的遺囑雖將一號房屋留給王小雨,但該遺囑不能對抗王建國已有的合法權益。王建國的居住使用權經法院判決確認,在未被依法撤銷前,依然有效。遺囑只能處分王明遠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益,而一號房屋并非完全屬于王明遠,因此遺囑不能排除王建國的權利主張 。
(三)“一事不再理” 原則的適用
本案不構成 “一事不再理”。2016 年案件處理的是居住使用權問題,本次訴訟是基于房屋具備登記條件,要求協助辦理產權登記,訴訟請求本質不同。法院審理的是新的法律事實和訴求,符合法律規定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的權利由王建國享有,在具備不動產權登記條件時,周芳、王小雨有義務協助王建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王建國名下 。
案件啟示
(一)保留書面協議,明確權益歸屬
在分家、拆遷、財產分配等過程中,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像本案中,如果當初對安置房的歸屬有更清晰的約定,或許能避免后續糾紛。
(二)重視生效判決,尊重法律既判力
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和既判力,任何一方都應遵守。若對判決有異議,需通過合法途徑申訴,而不是自行否定判決效力 。
(三)遺囑訂立需謹慎,避免權利沖突
訂立遺囑時,要確保處分的是合法擁有的財產,避免與他人已有的合法權益產生沖突。必要時可咨詢律師,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房產糾紛往往牽扯親情與利益,了解法律規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權益。如果你也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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