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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問別人:“醉駕能不能自首?”我想,很多人會說:“不能。”的確,實踐中也很少出現過對醉駕認定自首的先例。但有個問題是:自首作為一種法定從寬情節,對黑社會能用、對恐怖活動能用、對故意殺人能用。為什么對醉駕不能用?從道理上講,對重罪能用的從寬情節,反而對輕罪不能用,這明顯也講不通。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從寬情節,適用于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當然也該適用于所有犯罪中最輕的醉駕。
巧妙的設計執法程序,給醉駕自首的機會,能更好體現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能更好解決當前醉駕處罰的實踐困境,也能更好兼顧了執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 當前醉駕處罰的實踐困境
醉駕入刑之初,就有兩種分歧觀點。一種是應當區別對待,對其中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另一種是一律入刑。由于新法剛立、留下執法出口容易導致權力濫用,酒駕醉駕的社會風氣亟需強力扭轉等各方面的原因,觀點交鋒過程中,前一種觀點日漸式微,后一種觀點成為執法司法標準。
隨著實踐的發展,醉駕入刑以扭轉社會風氣的歷史使命基本完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社會風氣已經形成,“酒后代駕”也已經成長為一個成熟的社會行業。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各方面對“一律入刑”處罰過嚴的擔憂和對醉駕者的同情。
就相關部門統計看,醉駕已成為最常見常發的犯罪。很多人因為一時僥幸、醉酒駕駛,失去了工作,丟掉了家庭,甚至連累了孩子的政審。這種連帶的負面影響,用嘴去說,似乎無關痛癢。但真正落到一個人、一個家庭身上,卻是如同萬鈞之重,無法承受。
同時,從社會效果看,過嚴的處罰以及過多過重的連帶負面影響,不僅招致了社會的同情,而且也使很多人失去了依照自身優勢為社會做貢獻的機會。一個公務員,在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獲得上下普遍好評。這就證明,他適合做公務員,也該繼續留在體制內做貢獻。一個教師,講課認真、科研豐碩,這就證明,他適合做教師,也該繼續留在學校內教書育人。一個醫生,科班出身、醫術精湛,這就證明,他適合做醫生,也該留在醫院繼續治病救人。但如果醉駕了,他們都要流向社會,未來的職業是否適合,甚至明天的早飯在哪里,都難以判斷。和諧相融的社會,該是把合適的人安排在合適的位置上;矛盾叢生的社會,才會在不合適的位置上安排不合適的人。執法辦案既講法律效果,又要講社會效果。可以為社會所用的人,沒有必要非推到社會的邊緣,甚至是對立面,更沒有必要禍及家人。
就目前我個人了解和掌握的情況看,上面說的同情和擔憂,已成主流。很多時候,就連執法司法人員本身,也留露出無奈和同情。
二、對處罰過嚴的矯正手段
或許正是基于上述同情和擔憂,各地都在地方性法規中不斷抬高醉酒標準。比如,浙江省醉酒標準已抬高至180,江蘇省已抬高至160;等等。對于未達上述酒精含量標準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這些做法,都是對的。但與成文法共通的缺點是:會僵化、滯后,不能因案制宜。
在浙江,血液酒精含量181,在江蘇160.5怎么辦?難道超出這個標準的,就一定意識更不清醒?考慮到每個人身體素質的差異和酒量大小的區別,還是這樣嗎?
赫拉克利特和萊布尼茨教育我們:“人不能同時踏進同一條河流”、“世界上不存在兩片相同的樹葉”。他們講的是變與不變的關系。變化是永恒的,不變是不可能的。既然“事情隨時都在起變化”,運用好刑法體系內的原則性的手段,就遠比定一個這么具體的、甚至可以說是機械和僵化的標準,要好得多。
目前,實踐中很少出現過對醉駕認定自首的先例。甚至很多人會說:醉酒都是抓現行的,不可能自動投案,不存在認定自首的空間。
這一方面忽視了實踐中醉駕情形的多樣性,另一方面沒有靈活設計執法程序,以更好符合法治精神。
實踐中,查處醉駕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當場抓獲型。就是典型的抓了現形。另一種是事后報警型。比如:醉駕發生單方事故,或者發生輕微剮蹭等事故后報警。對于后一種情形中,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并如實配合酒精測試,如實供述飲酒事實的。當然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也就是典型的自首。
這樣做,就會產生另外一個矛盾:對于發生事故的,可以自首。對于沒發生事故的,危害更小的,反倒不能認定自首。這出現危害大的處罰輕,而危害小的反而處罰重的情況。于理于法都是說不過去的。
三、巧妙設計執法程序,讓所有醉駕都有自首可能
我常說:“不要批評立法,要在現有法律體系內尋找解決方案。”立法是不是完善,是不是存在漏洞,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你眼里的“漏洞”,在別人看你來,可能是恰到好處。而且批評立法,對解決當前問題毫無幫助。這種批評本身,就說明沒有在現有法律體系下找到妥當解決眼前問題的辦法。說白了,是無能的表現。
就醉駕看,事后報警型醉駕可以自首。當場抓獲型當然也可以自首。只需要修改完善一下執法程序即可。
即:在警察要求駕駛員吹酒精檢測儀前,問一句:“喝酒了嗎?”如果說喝了,并主動配合檢查,而不是掉頭就跑。那這就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自首條件了。
根據刑法分則規定,醉駕只有拘役一檔刑,就是拘役。同時,根據刑法總則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結合總則和分則的規定,醉駕不能降低量刑幅度,因為沒有幅度可降。但可以就執行方式、執行的嚴厲程序、是否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因案酌辦。這就為醉駕處罰過嚴留下了廣闊的緩沖空間。
更重要的是,這樣做,不是突破了法律規定,而是充分運用了當前法律規定;不是背離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而是嚴格遵循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這種多方受益,而無人受害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
(本文2023年11月首發于作者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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