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收到一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判決書,判決我的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該案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時,當事人找到我。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現在是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非吸案件涉及人員多,辯護難度大。
本人辦理過多起非吸案件,2007年辦理的北京二中院非吸案件。涉案金額億。檢察院是以集資詐騙罪起訴的第一被告,我的當事人是部門經理。檢察院對部門經理是按非吸提起的公訴。當時,非吸案件的投資人還是被害人,可以參與庭審。我記得庭審開了一周,很多被害人參加了庭審。開庭時,第一被告提到“警察抓我時告訴我,你的案件捅天了,xxx很關注,你別想出去了。”不過,最終經過我們二十多名辯護人的努力。法院最終以非吸對第一被告作出了判決,部門經理都被判處了緩刑。
確實,非吸案件涉及人員多,辯護難度肯定會大。有的人甚至說,非吸案件法院說了不算,被害人老去上訪,政府要維穩,怎么判還得聽政府的。二審的案件更是就是走個過場。
科局黨組決定成立基金會,取得了稅務登記證,所有員工都入了股。
本人通過閱卷,發現涉及非吸的公司是當地工商局經過局黨組會研究成立的,成立時制定了章程,局長是名譽董事長,主管副局長為董事長,科局所有員工都入了股。并且,基金會在當地稅務機關申領了《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顯示有存款業務。當事人是一名轉業軍人,當兵二十年,黨齡50多年,85年轉業到科局后,受局領導指派到基金會任職。當地一個五線小縣城90年代成立了60多家基金會。90年代末,基金會出現問題。政府要清理。該基金會并不在清理范圍內。凡此種種,本人認為對當事人認定構成犯罪太不公平了。
經過努力,二審時法院發回重審。
基金會成立二十多年,縣里所有人都有過存款。
發回重審后,本人又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證據和理由。包括基金會從97年開業到2020年才關門,經營了近23年之久。基金會就在公安局門口經營。因為基金會經營的一直很好,利率比銀行高。所以,幾乎縣里所有人都在此有過存款,甚至公安局、縣領導都存過錢。從基金會從辦公場所來說,當事人不知道基金會是非法的。出現問題,也是因為近幾年其他基金會出現問題。老百姓被嚇怕了,都趕去擠兌,結果可想而知。我們不能因為涉及人多就助長“誰鬧誰有理”的做法。法院判案既要保護集資參與人的權利,也要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不能因為集資參與人眾多就被其綁架。
革命尚未成功,我們仍然堅持無罪!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但是,我們堅持當事人是無罪的,現在案件已經上訴,起到二審能有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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